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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帶薪年休假 莫變成紙上權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0:18 正義網-檢察日報
近日,人事部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并從2月15日開始實施。《辦法》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的條件、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單位應當根據年休假天數,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據2月22日《人民日報》) 帶薪年休假是現代社會的文明舉措,不管對企業職工還是公務員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都是應該享受的法定權利。雖然,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關規定中有所體現,然而,由于規定得不明確、不具體,長期以來,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區形同虛設,成為一項“紙上權利”。筆者作為一名公務員,工作近十年從未享受過帶薪年休假。 說實話,很多公務員和筆者一樣,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可是又怎么敢休假呢?一怕給領導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紀輕輕的,休什么假?年輕人應該多干點,這種觀念在機關十分流行,如果強求休假可能會給領導留下工作不求上進的印象。其實,享受休假和“多干點”有何沖突?二怕“鶴立雞群”。在一些單位,帶薪休假尚未形成風氣,大部分人包括領導都沒去休假,如果自己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三怕給同事添麻煩。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對方也休假還好,如果沒有,則會十分過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務員工作的特殊性和種種考慮,許多公務員在帶薪年休假上有許多顧慮,權利一直無法落實。 《辦法》的出臺對廣大公務員而言,無疑是件大喜事,將使公務員帶薪年休假由“紙上權利”變成現實。《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將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且可以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此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規定,為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相信《辦法》實施之后,絕大多數的公務員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待遇。 其實《辦法》出臺的意義,不僅在于保障公務員休假權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帶動各行各業遵守國家有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起到帶動和示范的作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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