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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依據和特點(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 00:42 市場報
4. 臨時性 《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宣布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見,我國政府近期內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干預措施,持續時間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干預的商品價格漲勢趨于穩定,干預措施就會取消。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干預的價格的市場調節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 5. 合理性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對象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如何既發揮對市場的導向作用,又不使市場的活力受到傷害,干預的標準和方式確定至關重要。《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于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于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于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于單位成本增加額”,并特別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此外,為限制政府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市場的生機與活力,《實施辦法》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可見,無論是提價申報還是調價備案,都以企業正當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并非不準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繼續經營的積極性。 合理性的另一體現,是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選擇重實效、講落實。首先,產品的選擇限于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食品和燃料。從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價申報的企業看,受限產品只有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數幾個品種。這是因為,此輪食品價格上漲既有宏觀因素的影響,也與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關,特別是豬肉價格的上漲,與自身的周期性波動有明顯的聯系。在這類所謂蛛網定理適用的食品生產領域,針對市場價格的明顯上漲,在推出一系列鼓勵生產的政策同時,對市場實施臨時的價格干預措施,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上也可操作。其次,《實施辦法》還將臨時干預的對象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明確規定了受干預企業的標準,即市場集中度高、經營規模較大、具有市場影響力。這樣的規定,不僅能落實,而且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既可取得實效,也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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