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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災難還是誤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14:32 中國網

  張五常教授新論《災難的先兆——三論新勞動法》在網上發布以來,有幾位朋友關切地來問我如何回應,我說,看了張五常的言論,我感到災難已經來臨--張五常以及很多的各行“專家”對《勞動合同法》誤讀之深,這才是災難。下面,對比張五常教授的原文,本人(藍色楷體部分)評點駁斥如下,謝絕人身攻擊,歡迎平和地交流。

  需要說明的是:所謂“新勞動法”“舊勞動法”的提法是錯誤的。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局部(勞動合同)細化和部分錯誤的矯正,《勞動法》并沒有被廢止。

  災難的先兆——三論新勞動法

  跟進中國的經濟改革二十九年了,其中急速增長達二十七年,發生于一個面積那么大,人口那么多,問題那么復雜而又曾經窮得那么要命的國家,絕對是人類歷史奇跡。說過無數次,形勢好,如果不犯大錯——或沒有多項小錯的合并——此勢也,有機會再繼續二十年。這樣,從各種條件衡量,物價調整后,二十年后中國的經濟實力會是十個日本。

  這幾年小錯是增加了,尤其是在貨幣政策那方面。去年八月為高斯寫《中國的經濟制度》那長文時,我還是審慎地樂觀看中國。當時可沒有想到“新勞動合同法”的推出。后者是大錯,但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該法的洋洋大觀九十八條不容易闡釋。我于是跟進市場的反應,得到的先兆,是災難開始出現。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是中國經改三十周年,這個人類歷史沒有出現過的偉大改革,有很大機會因為新勞動法的推出而休止。

  先兆者,兇兆也。在前文《再談新勞動法》中我指出,這幾年國內的底層大眾的收入增長速度破了人類記錄好幾條街。我估計的貧苦人家的收入增長年率,高達百分之二十。幾位知情的朋友竟然認為我是低估了。不打緊,重要的是我期望了一生的發展,終于出現。然而,這次新勞動法的推出,是攔腰一棍把貧苦人家的收入上升直線打折!不會說錯,雖然農歷大假將至,各行各業正在收爐,但幾個月后或更長一點的日子回頭看,我們會見到二○○八年一月一日左右,貧苦人家收入上升的直線有一個明顯的折點,英語所謂kink是也。這是說,這上升直線會出現一個尖角形的折點。不敢說從升轉降,但上升率明顯折下可以肯定。

  (評析:我不認為張五常教授的困難是作為學者,不能說假話。畢竟張五常教授以“直言直說”著稱。張五常教授的困難在于:在不熟悉的領域,不能說假話。我相信張教授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言論都是他的真話--這一點比起國內的一些無良學者無良律師悶著良心說假話強多了,但是遺憾的是因為誤讀誤解,說了錯話。

  首先很多人在很多場合已經多次指出,2008年元旦生效的是《勞動合同法》,這是勞動法部門下的一部子法,對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只是進行了部分細化和矯正,《勞動法》并沒有廢止,根本不存在什么“新勞動法”“舊勞動法”。

  不論《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不論國外還是國內,勞動立法的目的無不是對勞動者采取傾斜保護,張五常先生認為新的勞動立法對貧苦人家收入上升的直線打折不知道是從哪些個法條看出來的,還是主觀臆想。)

  為什么會是這樣呢?不是說過目前還不能明確地闡釋那新勞動法嗎?正因為大家對此法還拿不準,卻知道可以是大麻煩,各方君子逼著要靜觀其變。報章上讀到的這里關門,那里炒魷姑且不論,但老板要聘請員工的不少決定等一下,或要增加員工薪酬的不加,或加得少一點。我查詢過的沒有一個不這樣看。牽一發而動全身,各行各業這樣處理,正如廣東人說的一起“閘住”,殃及池魚,農民的生活改進會畫上句號!農民的生活改進畫上句號,經濟改革也就畫上句號。說實話,貧苦人家的收入走勢被一棍打斷,我不能肯定如果北京立刻取消新勞動法,該走勢會重現。牽涉到預期的演變,經濟學行內的風水先生往往不靈光。按常理推測,此新法是愈快取締愈著數,北京的朋友還在等什么?

  (評析:這里關門、那里炒魷,我想即便沒有《勞動合同法》也是日常發生的,跟勞動合同法有什么必然聯系?我想張五常想表達的可能時是《勞動合同法》促進了“這里關門那里炒魷”這種現象加劇。那么有沒有促使這種現象加劇呢?我們來分析一下“這里關門那里炒魷”會有哪幾種情況:

  其一,經營原因原本計劃就要關門、炒魷的,比如說發生在前幾年的聯想突擊裁員、安然公司倒閉等,這顯然跟勞動立法沒有關系,姑且不表;

  其二,原本不見得關門、炒魷,但是懼怕《勞動合同法》的規制而采取了關門、炒魷的,比如說日前的華為千人“主動辭職”、沃爾瑪集體裁員等,這是跟《勞動合同法》有關,但是明顯屬于誤讀誤解—因為他們都懼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這本身根本不必要,跟這些企業做法相反,富士康公司提前(連續工作8年以上)主動同上萬名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難道他們面對的是災難嗎?《勞動合同法》生效日在2008年元旦,在這一天之前的突擊關門、炒魷怎么能夠怪罪到《勞動合同法》頭上呢,就好比一個人擔心出門被滾滾車流撞上,索性在家閉門不出的了抑郁癥,能怪得了汽車嗎?話又說回來,如果2008年之后,關門、炒魷的現象仍然高發,比歷年異常的高,那倒是說明《勞動合同法》有促進了“這里關門那里炒魷”這種現象加劇的嫌疑,那我們拭目以待。

  其三,有一些沒有人道的企業(比如東莞的部分工廠、陜西的黑磚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使得企業管理成本提高而關門、炒魷,那確實跟《勞動合同法》有關系。但是即便這種情況,多數是因為企業通過所謂降低用工成本比如超時加班、濫用試用期、過度使用在校技校中專生、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原本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在《勞動法》的框架下都是不應該發生的,是勞動行政機關不作為使得這樣慘無人道的企業(請大家到網上調查一下矽肺病、職業病、包身工、血汗工廠、宿舍焊死等現象,就知道在這樣的企業,勞動者的生存狀況比起萬惡的舊社會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仍然得以生存。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并加大了對勞動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而使得這樣的企業關門炒魷,不見得是壞事情,君不見珠三角民工荒已經持續幾年,讓一些無良企業關門釋放出一定量的勞動力供給合法經營的企業,是好事情。

  還有什么類型的關門、炒魷,我還沒有想到的,可以請高人予以補充。

  再就是企業招聘用工的要等一下,這是壞事嗎?他等到經營需要等不及了自然會招,不論何種方式。還有加薪的情況,勞動立法沒有強制企業必須具體加薪加多少,加薪原本是企業為了留人、育人而采取的一種管理手段,這跟勞動合同法八竿子打不著。)

  個人的觀察,是貧苦人家的收入開始急升,大約始于二○○○年。該年國內的通縮終結,跟著是通脹微升。然而,貧苦人家的收入急升,可不是單靠通縮終結那么簡單。讀者要知道,要改善低下階層的收入是非常困難的事,可遇不可求,無數的國家說了無數日子也辦不到。中國八十年代成功地以承包合約把權利界定從等級界定權利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是個奇跡;九二鄧老南下后退休,九四中國成功地從承包合約發展為今天的地區競爭制,是個奇跡;九十年代朱老發明的中國貨幣制度,是個奇跡;在嚴重通縮下勞力市場的合約自由,自成一家,救一救,又是奇跡。是很多奇跡的組合,促成了二○○○年通縮終結時貧苦人家的收入出現了近于爆炸性的上升。數千年一見:那是十億以上的貧困人口,就是屢次胡說中國貧富正在兩極分化的世界銀行,其頭頭去年也直認中國改善窮人的生活是世界記錄。

  一棍打斷這奇跡的繼續,是誰之過?是誰負責的?設計或策劃新勞動法的不懂經濟,不奇;他們對世界各地的經驗與史實沒有掌握,也不奇。奇就奇在策劃者對自己國家的勞動市場顯得一無所知!同樣奇怪的,是殺傷力一看就知道是嚴重的新勞動法,竟然獲得北京當局通過!難道北京的經濟專材真的是那么稀缺嗎?不用懂經濟,但為什么連直覺也沒有?如果什么單憑想象的勞動法可以改善低下階層的生活,天下何來窮人哉?蠢到死!

  (評析:策劃者、立法者對于自己國家的勞動市場是否顯得一無所知我不知道,但是就立法過程的爭論和有關說明以及張五常先生文章內容的對比,我可以肯定立法者至少比起張五常更了解一些我國的勞動市場。口口聲聲《勞動合同法》的殺傷力,殺傷力到底在哪里?能不能具體說幾個法條,或者幾個方面?人家董保華教授至少指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標準過高、對底層勞動者保護力度不夠等等具體意見。

  “蠢到死”這種帶有侮辱性的話出自一位號稱經濟學專家的學術立場,似乎有點諷刺意味。)

  我的困難是作為學者,不能說假話。不管己見會否被接受,無奈關心溢于言表,為中國的經改奇跡感到自豪,而多年來,久不久我會以為(或誤以為)北京聽我說的而在偷笑。朋友,這一次,讓我發牢騷吧。

  既然我為新勞動法的效應作過急速的短暫調查,媒體報道之外的發展北京的朋友應該知道。因為新勞動法,好些員工眾多的機構自設勞務公司,右手與左手交易,是一種無可奈何的應對,雖然內有機關,但交易費用還是增加了。無數較小的機構正在忙于設計員工手冊,寫得詳細,務求在必要時可以找到員工痛腳,炒魷無需補償。這不僅增加交易費用,且會導致雇主與員工的敵對。毫無疑問,整個新勞動法是鼓勵勞、資雙方敵對的。發神經!須要雇用短工的行業,例如建筑,正在天旋地轉,不黐線才怪。中國的勞動市場還沒有獨立或民營的工會,但早有“搞手”存在。這些搞手是為勞方出頭,與資方斗法,公有公理,婆有婆理,誰對誰錯我不懂,但手法不一,絕不雅聽。新勞動法的推出,不少“資方”恐怕“搞手”大行其道。

  (評析:張五常教授有所不知,自設勞務公司,右手與左手交易現象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一種普遍現象,突出的代表是中央電視臺(殃視啊,殃視)、國航等國有企業。這種現象的產生原因恰恰是因為我國對于派遣沒有規制,也正是《勞動合同法》在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怎么能這樣睜著眼睛怪罪《勞動合同法》呢?

  拋開《勞動合同法》不談,單就中國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右手與左手交易、只要用人單位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就不算“同一單位”的續簽,這種認識就是錯的,這是不了解勞動法原理的表現――很多勞動法的專業從業者都會出現這種認識錯誤,怪不得不是何況根本不懂勞動法的張五常教授。

  至于無數較小的機構正在忙于設計員工手冊,那不是壞事情,管理上要規范、制度要明晰、具體是必須的,所謂丑話說到前頭,不論是張五常教授游學的美國,還是英國的國法國日本韓國,還有中國,規章制度越明確具體,勞動糾紛發生的幾率就相應低一些――當然勞動爭議的發生原因很多,但就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而言,凡是合法有效的,越具體越明確越有利于預防勞動糾紛。這還用論證么。

  不論張五常先生是否了解以及能否接受,看一看各國勞工運動歷史以及國際勞工標準的背景,勞工權益都是靠勞工爭取來的,絕不是用人單位賜予的,就連當前蓬勃發展的跨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也莫不是因為勞動法律環境以及消費者運動的壓力所致。企業可以尋求各種不給補償金的理由,只要他合法、合理,經得起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那就不能算壞事:張五常先生在文中不是多次說到勞動者的“惰性”嘛,這不就是對付“惰性員工”得好辦法嗎。)

  在前文《再談新勞動法》中,初稿最后有一段說:如果此法真的嚴厲執行,國內股票再大升的日子我這個老人家恐怕見不到了。后來決定拿開這一段,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在目前的地區競爭制度下,有些地區忙顧左右,彷佛沒有聽過該新法,其實也是靜觀其變,殺到門來再算吧。第二個原因更重要。那是在那九十八條中,沒有一條說雇主不能減員工的薪酬(只是第四條說重要的薪酬問題要通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如果雇主真的可以自由減薪,隨時減到為禍還不大的最低工資,新勞動法的殺傷力會打個折扣。

  (評析:世界各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允許雇主自由減薪!對美國我不如張五常先生了解,但是我的博客上有一篇轉貼的小文:《從沃爾瑪的教訓看美國勞動保護》,人家沃爾瑪僅僅是“常常要求員工在午休時提前幾分鐘干活,或者要求員工在下班時再堅持一會兒”。而且“員工“加班”時間都很短,而且許多員工還是“自愿”的”。但在一系列法律訴訟壓力下不得不低頭,為“少算了”員工工作時間道歉,并與美國勞工部達成協議,向員工補發總計3400萬美元的工資。《新京報》

  張教授,我是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一直為薪酬問題發愁,煩請您老給我或者準確的說給眾多的老板們指一條明路,到哪個國家那個地方可以對員工“自由減薪”而不至于引發爭議!)

  新勞動法是要取消的。但通過了,由國家主席推出,取消恐怕不容易。如果在立法與施法的程序上不能取消,怎么辦?這是個困難程度極高的問題。我想到很多方法都行不通,你道為什么?是因為在一月一日之前的舊勞動法下,國內的工廠一般都不依法而行: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例如工人堅持要在假日開工,否則不干)。這里那里修改新法,傳統的忙顧左右的彈性可能守不住。

  (評析:再次糾正張五常教授一個常識性錯誤:一月一日之前之前不是所謂“舊勞動法”。

  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確實有很多企業不依法而行,但那不是《勞動法》的問題,而是執法部門特別是地方勞動行政機關缺少良心的問題,讓大批的無良企業舒適地存在,讓大量的勞動者流汗又流血求告無門,讓大批的潛在優秀企業因為招工不足而陷于開工不足甚至是停頓。而且如果勞動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主動作為,勢必會讓不依法的企業成本低于合法經營的企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常現象,董保華教授所預言的“《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觀賞法”從而無法發揮作用就不幸變成了現實。

  但是張五常教授“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論斷似乎就太不厚道了吧,與國外相比咱們中國的立法是比較的差勁,學術研究也落后很多,比如前文點評中談到“用人單位”的統一性,比如勞動關系的本質、勞動合同的定義等。可是這并不等于依法就不可以生存了,難道張五常教授想告訴我們:目前中國大陸得以存活的企業中,沒有一家是依法的??)

  前思后想,我認為如下的治方值得北京考慮。那是新法不改,但容許工商業機構選擇(甲)、采用新勞動法,或(乙)、勞工合約完全自由。勞動市場于是有甲、乙兩種機構或公司的選擇存在。如果員工認為新法對他們有利,可選執行新法的機構,否則會選合約自由的。倒過來,如果老板采用自由合約的公司,不同意的員工可以另謀高就。這樣分兩種合約性質不同的機構或公司處理,員工的自由選擇可以說清楚很多有爭議性的問題。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哪種公司勝出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如果兩種公司一起存在,我敢賭身家,自由合約公司的員工的收入一定比選擇新法的上升得快!

  (評析:容許工商業機構選擇 是不可能的了,張五常教授有時候真的跟小孩子一樣可愛!可是就算是在美國――也許是張五常教授最為熟悉的國度,早在一百年前,通過著名的“馬勒訴俄勒岡案”判例美國人就已經認識到在勞動關系領域“契約自由”是必須被干預的,而勞動法(包括《勞動法》在內的所有勞動方面的立法)的產生,它本身就不是民法,而是社會法,是對民法部分立法原則的正面否定。試問張五常教授,如果施行完全的合約自由,普通的勞動者――特別是張五常教授文中重點關注的“貧苦人家”的家庭成員,面對企業有談判能力嗎?

  張五常教授說:我敢賭身家,自由合約公司的員工的收入一定比選擇新法的上升得快! 我不賭身家都敢說:自由和約的公司員工,死得一定比受到勞動法律法規強制干預的公司員工慘!

  我們姑且善意的理解張五常教授確是在憂國憂民,只是因為脫離了他原本擅長的經濟領域在勞動領域不懂勞動法誤讀勞動合同法所致。)

  作者:翟繼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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