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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是在解雇企業嗎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3:52 《中外管理》
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張世誠 很多企業家并未把握這部法律的精神實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制。 都是《勞動合同法》惹的禍? 《勞動合同法》剛剛制定的時候,不同意見就很多。有人說會引起更多勞動爭議,我們也估計到了,因為1994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勞動爭議案件曾大幅度上升。但是,沒有想到,現在還沒開始實施就出了很多問題。 《勞動合同法》6月下旬剛剛通過,就聽說7月有一個大學老師到廣東講了一次課,廣東的一些企業就紛紛開始解除老職工的合同。后來又接到朋友發的短信,說中央電視臺也在解除老職工的合同,朋友還格外加了一句:“都是你們《勞動合同法》惹的禍。” 《勞動合同法》實施在即了,當時沒有預料到的情況頻繁出現也說明,這部法的制定對于企業的影響是非常之大的。最近我們機關的同志去一個大的國有企業講這部法,講了半截,這個老總就走了,為什么呢?他說,本來我準備您講完話,就要布置明年的工作,現在看起來不能做了,因為我的布置顯然是和這部法律規定不一致的。 但是,究竟該怎么認識《勞動合同法》?其實很多企業管理者并沒把握其精神實質。《勞動合同法》不僅僅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是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條件下,重在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也就是說,其制定要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但最終這個法的實施要有利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如果把企業都搞黃了,勞動者的權益也就無從談到保護。應當說大家利益都是一致的。國家在立法這個問題上也充分考慮到了企業的一些權利。比如:很多人不清楚:是不是到明年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終身雇傭制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不是終身制。做這個規定,是對計劃體制下的老職工進行保護。 “勞動”理應享有話語權 其實,《勞動合同法》是國家極為慎重出臺的。起草用了一年時間,在國務院也是一年,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常委會四次審議才定下來。最后在常委會表決時是高票通過,146名常委會組成人員,145人投了贊成票,非常不容易。 而這部法律的出臺,對企業管理也的確會有影響,至少表現在兩方面:一個是對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將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上:用人單位制定一些規章制度,得制定一個程序。這個規定和我們以前的一些法律相比較,有一個比較大的發展。一般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權在用人單位!秳趧雍贤ā返4條第1款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明確了用人單位在這方面的自主權。但是這個規定也明確了: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一些規章制度,比如:涉及到他的工資、休假、一些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時,要和職工方面進行平等協商。 對于這個規定,當前爭論比較大,有人質疑規章制度的制定權是共決權還是單決權,我認為至少在制定程序上要有一個共決的程序。在國有企業要和職工代表大會協商,在非國有企業要聽全體職工的意見,有工會的企業要和工會代表商量,沒有工會的企業要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就不再僅僅是以前《勞動法》、《工會法》,以及《公司法》里面簡單的規定,而是把制定程序納入到一個民主、法制的程序當中。因為企業一直認為在企業管理當中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力,應該說在現在肯定了這個基本的制度。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有些是不適當的。比如說搜身,這是違反公民權利的。對于企業能制定哪些規章制度,學術界爭論很大,尤其涉及到勞動紀律,每一個用人單位在管理中都制定一些規則,違反這個規則要受到相應的制裁,制裁的手段有哪些,也一直不是很明確。比如:罰款能不能用,這些該怎么處理?通過這么一種平等協商的程序,類似的規章制度多多少少能夠有些群眾基礎和法理基礎。 你不能夠再簡單地認為我的企業是我投資的,我說了算,F代企業的理念是:資本、技術、勞動共同組成了一個生產經營活動。所以,勞動也理應當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發揮作用,有一定的話語權。 推動企業長遠發展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第二個影響是: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當中,尤其在訂立勞動合同中強調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有積極的意義。《勞動法》貫徹了十幾年,但勞動合同簽定率普遍比較低,大概徘徊在30%—40%。有的人簽訂了合同也沒有書面的,出了糾紛,各方面權益無法保護;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比較短,勞動關系極不穩定。而勞動關系是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一個,勞動關系穩定了,才能談到社會關系的和諧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下的功夫比較大,著力規定了一些內容,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可能長到領退休金,但也可能比較短,《勞動合同法》39、40、41條,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有過失、沒有過失,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等,規定了13種情況,這13種情況解決了用人單位自主權的問題。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一個鐵飯碗,隨時可以中止。比如:勞動者有過失,今天定了合同,明天你犯法了,我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給補償;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無論是勞動者提出還是單位提出。和十幾年前的《勞動法》相比,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空間非常大,和國外也是類似的。 但是,以前一些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規定了勞動者的違約責任,要扣一些財物和證件,以強制地位要求勞動者簽訂一些不平等的條款,這是不合乎法律理念的。這方面各國都類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限制勞動者的自由。這對于企業傳統的一些做法,尤其是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方面確實帶來一些挑戰。 另外,有人說《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會對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有一個比較大的提高,可能不排除這種情況。以前廉價的勞動力是我們企業的一個大的優勢。但是,今后企業應當在競爭戰略上更著力于企業的創新發展。這對企業的長久發展,也是一個促進作用。逼著你不能僅僅靠剝奪廉價勞動力發展,而是要建立在一個更可靠,更文明,更長遠發展的基礎上。我們講一個人的文明,包括他的素質、修養、社會責任感。一個政府的文明,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有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一個企業的文明也是如此,守法是企業文明最低的底線,不能以規避法律為代價求得自己企業的生存發展,這不是長遠的。 關于最近傳聞華為公司減員7000人,賠償10億元,具體情況我不了解,但7000人一塊兒辭職,你不能說都是自己意見的真實表示。至少法律層面上,我感覺可能很難解釋。 總之,對《勞動合同法》要有一個正確的解讀,它只會對我們企業的管理有一個促進作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是不可動搖的。 (本文根據第16屆中外管理官產學懇談會演講整理,未經本人審閱。標題為本刊加擬)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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