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熊仁宇
過去2007年里,快速上漲的房價不斷撩動國人的心弦。在各項針對房價的政策并沒有預期的那樣降房價之后,稅收成了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開征“物業稅”以平抑房價成了公眾對2008年財稅改革最為殷切的期盼。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近三十年的歷程里,每次在改革出現難題的時候,稅制改革總是扮演救火隊員的身份出現。固定資產投資過高就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一些公款吃喝太厲害就要開征筵席稅;銀行存款太多就要開征利息稅。現在房價過高難以平抑,物業稅也就成了下一個需要緊急登場的稅種了。遺憾的是,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人們夸大了稅收對于經濟的作用,稅收的根本職能在于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至于調劑市場余缺,左右資金流向的需求,首先應該求助于市場的手段,其次才是通過財政支出的調配來實現。
被人們寄希望于平抑房價的“物業稅”,是一種針對房地產持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因為這種稅易于地方政府管理且收入穩定,在西方它通常是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的來源。從它的產生可以看出它還是作為一種籌集財政資金的手段出現的。在籌集財政資金的同時平抑了高昂的房價豈不是一舉兩得?實際情況如何呢,我們不妨細細分析一下。
我們為什么需要支付物業稅?是因為我們的房屋占用了屬于國家的城市土地,這種占用行為是政府征稅的基礎。在沒有物業稅的情況下難道我們就能“白吃白占”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現行的土地開發制度中,地產商獲得土地需要一次性支付70年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之后,開發商就獲得了開發土地的權利,當然這些成本將會轉嫁給購房者,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現在的物業稅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要將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按一定的比例均攤到70年內,每年以稅的形式支付。當我們了解清楚了物業稅的含義之后,我們再來看物業稅開征對各方的影響。
對地方政府而言,物業稅的開征必然帶來收入的下降。首先,在政策執行之初,每年支付的物業稅的增加必然無法彌補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消失帶來的損失。其次,物業稅制度必然會對居民首次購房和其他特殊情況做出減免性規定,這些規定中減免的物業稅款,之前都是可以通過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收到的。最后,物業稅的提高必然受到納稅人強烈的反對而施行困難,稅收收入提高困難。
再來看看消費者的狀況。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地價和稅費約占房地產總成本的30%-50%,當我們用物業稅取代土地出讓金之后,房價真的能應聲下降嗎?應該看到,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并不是由成本推動上漲的,旺盛且剛性的需求才是我國房價高漲的基礎。在強烈需求的背景之下,要求開發商將成本下降的好處完全貢獻出來豈不是天方夜譚。即使價格有所下降,在地方政府讓利的蛋糕中開發商必然切走大塊。對于消費者來說,減少土地出讓金好處要與開發商分享而增加物業稅的負擔卻要獨自承擔,住房的負擔不降反升。
對于開發商來說,除了可以在成本降低的情況下保持較高價格來獲利之外,用物業稅來取代土地出讓金還能使其財務費用和風險大幅降低。原因在于開發商不用在項目開發之初就需要投入大筆的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考慮房地產開發對銀行資金高度依賴的現狀,這大筆資金所節省的利息就相當可觀。
綜上所述,物業稅開征或許能帶來房價的下降,但這種下降不能彌補購房者將來的稅收支出,居民的住房負擔并不會因此政策而減輕,開發商將成為最大受惠者。這一政策是否還未推出就已預示著失敗呢?這就要回到本文開始所探討的問題了,也許這項政策最初的目的更多在于規范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提高財政收入的法定性,它本來就沒想實現其他更多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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