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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應慎入經濟活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02:21 中華工商時報
專家認為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力度明顯不足 “民營企業家在商海里拼搏,承擔著巨大風險,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一定要非常的慎重。”18日,出席“構建和諧法治社會,推動民企快速發展”法律專家研討會的專家學者表示,當前民營企業出現的冤假錯案,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機關干擾經濟問題。他們呼吁司法機關不能動輒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活動,此外還要加強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 本次研討會圍繞天圓集團董事長左安一遭遇的一場官司展開探討。2002年9月,當左安一負責開發的北京天圓廣場項目即將啟動之時,左安一卻被刑事拘留,此后5年間被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兩次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直到今年9月才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宣告無罪,重獲自由身。 參會專家集中認為,本案事實并不復雜,是“一筆簡單的金融借貸,一宗正常的經濟往來,一起無人受騙的‘詐騙案’”,但是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卻異常復雜,直到5年后才作出無罪的判決,不得不發人深思。 北京師范大學高銘暄教授表示,司法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判決正確有助于推動民營經濟的發展,判決錯了會造成巨大的損失。他尤其強調,不能把民事和刑事混為一談,“特別是對民營企業,不能動不動就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案件”。 此外,盡管《憲法》已經明確規定對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給予同等保護,但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明顯不足。北京師范大學儲槐植教授指出,例如刑法第二條關于刑法的任務中,沒有把“保護非公有制經濟財產”列為其中。 在相關罪名罪行關系上,在刑法的判處力度上,存在著更為明顯的厚公薄私的情況。中國人民大學的劉志偉教授就指出,刑法第386條規定了國家公務人員所犯的社會罪可以判處3年,但刑法第46條規定的主要針對民營企業的最高刑法是15年。 “如何在包括刑法在內的相關部門法以及執法、司法實踐中具體落實憲法的規定,是當前緊迫和現實的問題。”儲槐植說。 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進一步補充說,發展民營經濟,必須對民營企業進行平等保護;同時,社會上對民營企業要有一個公正的看法,要尊重民企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另一方面,民營企業家一開始做事情的時候,就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20B2) 記者: ■本報記者賈林男夏凌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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