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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應正視市場定價的局限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1: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馮玉國 12月3日,國家能源辦正式對外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活動計劃至2008年2月1日結束。這意味著能源法起草工作已進入新階段。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對能源定價是這樣表述的: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將對我國未來能源市場產生深遠影響。但是,對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體系的局限性也應有清醒的認識: 其一,在能源市場壁壘森嚴、壟斷特征尚且明顯的情況下,能源價格的市場調節可能被打上更多的壟斷烙印。成品油價格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目前,在我國的石油開采、煉油、銷售等環節,幾乎都處于壟斷狀態,競爭局面遠未形成,市場其實很難發揮應有的調節作用。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企業,須承擔相應的社會公共責任,不得濫用壟斷或者支配地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但是,類似的規定由來已久,相關壟斷企業對社會責任感的履行并不令人樂觀。 如果要實行市場調節定價機制,就需要做到兩點:首先,以激活競爭為前提,通過競爭機制的形成構筑起一個開放的市場,由這個市場“調節”出來的價格才是真正為各方所接受的價格;其次,制定出嚴厲的懲戒措施,對有關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牟取暴利的行為進行制裁。但目前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對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牟取暴利的行為,仍缺少足夠嚴厲的懲罰性規定,這不能說不是一個缺憾。 其二,在能源準入限制依然比較嚴格,新能源發展成本依然比較高的情況下,過早地依賴市場調節機制有可能制約我國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我國風能資源極其豐富,儲量達32億千瓦,但是,我國風電發展緩慢。最大的一個障礙在于風能發電入網困難。從2003年左右開始,我國對風電價格實行特許權招標試點,誰報的價格低,誰就能獲得項目的開發權。但是,招標導致投標者惡性競爭,總是“出最低價者為中標者”,導致中標的上網電價常常低于成本,大大抑制了風能發電的投資熱情。 這里的招標定價所蘊含的競爭機制,與市場化的定價機制是相通的,而這一機制實際上在制約我國新能源的發展。因為,新能源在發展之初,由于受到技術和規模方面的限制,成本非常高昂,新能源一旦推向市場,與傳統能源同臺競爭處于明顯的劣勢。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市場化調節的結果,實際上是逐漸把新能源邊緣化了。 而德國則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明確的扶持性政策,大大促進了德國風電的發展。比如,德國1991年1月頒布的《電力入網法》明確規定:電網經營者有優先購買風電經營者生產的全部風電并給予合理價格補償的強制義務。假如我國能源法也明確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我國可再生能源一定會迎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 其三,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定價機制,也存在局限性。為了防止市場化調節機制因壟斷等原因而失靈,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以彌補市場化調價機制的不足。但是,這種看似合理和嚴謹的定價機制依然存在諸多弊端。以現存的成品油定價機制為例,政府調控主要表現為與處于壟斷地位的相關企業的討價還價,而壟斷企業通過操控成品油的生產與供應環節,就可以對價格主管部門造成威懾力,間接影響到成品油的定價。另外,政府調控價格的滯后性也廣遭詬病。 因此,“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并非靈丹妙藥,必須對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認識。然后,逐漸引入多元化競爭機制,扶持新能源發展,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個更為合理的定價機制。 (作者系浙江大學碩士研究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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