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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誠:禁止勞務轉派遣符合勞動合同法精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16:53 中國網
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日漸臨近,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先進的用工形式正在受到眾多HR的關注。作為一種逐漸成長起來的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無法對其及時地進行約束和規范,這樣就導致整個勞動派遣行業呈現出一種盲目發展的局面,出現了很多違背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現象,損害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其中最不合理、影響最為惡劣的現象就是“勞動轉派遣”。 什么是勞動轉派遣?我國勞動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鄭尚元教授撰文指出了這一現象,“近兩三年來,一些派遣機構已將觸角延伸至正規勞工,甚至發生將正式勞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現象”;而易才集團市場總監翟繼滿先生也舉例對這一現象進行了解釋,他說“比如跟客戶簽定了派遣合同,客戶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沒有設立自有分支機構沒有招工權也不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于是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B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可見勞動轉派遣就是一些不負責任的派遣機構為了獲得經濟利潤將勞動者在不同的派遣機構間轉來轉去,非但不能幫助勞動者獲取利益,還將派遣(機構)公司、要派企業、受派員工三方關系更加復雜化,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讓用人單位承擔著潛在的巨大風險。 由于原有的勞動法在勞動派遣領域的立法缺失,要想在立法上鏟除勞動轉派遣這顆危害巨大的“毒瘤”,就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人們對它的聲討也只能限于“不合理”,而不能將其定性為“不合法”。于是那些進行轉派遣的機構就更加猖狂起來,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也開始與之同流合污。 近年來,與勞動轉派遣相關的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頻頻增加,勞動領域的專家學者大聲疾呼相關法律來鏟除這種惡性現象。 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幾易其稿終獲通過,新法嚴格禁止勞動派遣市場中的“轉派遣”行為,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也就意味著新法將勞動轉派遣定性為“不合法”,從而為鏟除“勞動轉派遣”提供了法律武器。 “小中介、小機構由于自身實力所限,往往采用‘再派遣、轉派遣、二次派遣’手段,將簡單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兩方關系復雜化,造成了大量的勞動糾紛。”全國人大法工委辦公室副主任張士誠最近在參加中國勞動保障部與易才集團聯合主辦的新人力高峰論壇大連站時表示,禁止“勞務轉派遣”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 張士誠表示,針對當前“勞務再派遣、轉派遣、二次派遣”使得勞動關系復雜化、糾紛多并難以處理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專門用一個章節對勞務派遣進行了嚴格規定,明確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間的轉派、轉包以及一個派遣公司內部的相互轉派。張士誠進一步指出,本次《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反對勞動關系的復雜化。 從這個角度出發,立法的用意實際上是要限制勞務派遣的發展,使勞務派遣不能成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為勞動力市場的一種補充。而目前的“再派遣”現象恰恰是有違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所以,禁止“勞務轉派遣”是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體現。 業內人士認為,人大法工委對“勞務轉派遣”進一步明確態度,勢必加快一些參與“轉派遣”的人力中介、勞務派遣機構出局的速度,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嚴格規制也將引領中國的勞務派遣行業走向更加規范、健康的發展道路。(車冬)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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