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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兩部委舌戰高校賣地還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01: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余昭 最近,在高校能否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問題上,教育部和國土資源部展開了激烈的論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今年9月12日,教育部部長周濟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高校債務已達2000多億元,這些債務是高校發展中的特殊情況,但并不嚴重,各高校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通過土地置換等措施來償還債務。他說,很多學校已經通過校園置換,把這部分債務償還掉了。 但是,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引起國土資源部門的反對。10月30日,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明確指出,對高校“賣地還債”做法,國土資源部高度關注、高度警惕,一經發現,堅決制止。該負責人稱,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土地出讓收入也必須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因此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用所獲收益抵償債務更非易事。土地出讓收入絕不允許單位擅自處置,所謂“賣地抵債”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針對國土資源部官員的表態,11月20日,教育部部長助理楊周復公開表示,已經發生的高校土地置換都經過地方政府批準,“不能簡單地講,高校的土地置換就是違規”。 教育部和國土資源部官員你來我往,論戰激烈,搞得民眾無所適從。其實,這本不應該成為一個辯論話題,或者說,這不應該是一個止于舌戰的問題。作為土地監管和督察部門,國土資源部如果認為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涉嫌違規或違法,就應該依法嚴厲查處,通過具體案例所產生出來的強大威懾力,制止這種違規行為的蔓延,同時,也給支持違規做法的官員以有力的回應。反之,如果僅僅停留在舌戰層面,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實際上,從法律角度來看,國土資源部門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通過調查和執法給“土地置換”的論戰一個終結。 高校用地屬于無償劃撥而來的。法律對這種土地使用轉讓方式有著非常明確的使用用途限制,而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是高校用地與一般商業性用地的根本性區別。顯然,高校用地乃是國家為了支持教育事業給其特殊優惠政策的結果,這部分用地只能用于教育,高校無權更改用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而且,即使符合轉讓、出租、抵押條件,也必須“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對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難看出,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至少在三個方面可能涉嫌違法:其一,違法違規轉讓、出租、抵押國家劃撥的土地。其二,未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這部分出讓金沖抵了高校的債務。其三,高校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未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是用于償還債務,嚴格說來屬于據為己有。 教育部官員認為,“已經發生的高校土地置換都經過地方政府批準”,因而“不能簡單地講,高校的土地置換就是違規”。這種說法乃是基于對法律的誤讀。地方政府批準只是土地置換中的一個環節而已,除此,還有很多法律規定的程序要走。高校土地置換即使經過地方政府批準,也未必就一定合法。一方面,地方政府根本無權替代法律。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常常成為土地違法的主體,并且,在土地違法中占據絕對比例。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此前曾表示,由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為違法主體的案件,用地面積占了全部違法用地的八成。 顯然,地方政府批準并不能成為高校土地置換合法化的證據。但是,地方教育部門早在2001年就開始發布文件,鼓勵高校通過土地資產置換融資或還債。面對愈演愈烈的高校“賣地還債”熱,國土資源部門不應該與教育部門坐而論道,比試口才的優劣,而應該對高校土地置換行為進行徹底調查,查實典型案件并及時予以嚴懲,通過由此產生的威懾力阻止高校“賣地還債”行為的蔓延,這遠比無休止的舌戰要有意義的多。(作者系中國作協會員、現代金報首席編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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