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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讓企業真正實行帶薪休年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0:15 21世紀經濟報道
孫瑞灼 帶薪休假將有望變成現實——1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在11月6日開展的一項調查(共74379人參與)顯示,95.4%的人期待規定早日出臺;79.4%的人認為這些規定還是太軟;67.2%的人不無悲觀地認為,如果正式實施,在自己單位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 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規定無疑是好事,但被調查者的疑慮也是不無道理。我認為,《規定》還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進一步完善:首先,要加大對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力度。 長期以來,帶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因為觸及了企業主的利益——職工帶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支出。在當前職工權益保障還不十分到位的情況下,試圖讓企業主心甘情愿地讓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無疑是種“奢望”。 這次中國青年報公眾調查顯示,73.0%的人從未休過年休假。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和推動政策的執行,特別要加大對企業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力度。但在這點上,草案的規定顯然還不夠。草案稿第五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給予補償的,被發現了也僅僅是責令改正,而沒有任何處罰。即便是拒不改正,也只是含糊、籠統地“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如此低的違法成本必然給一些用人單位僥幸心理,不利于政策的執行。 其次,要明確“確因工作需要”的具體內容。《規定》草案稿第四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資標準給予補償。”這條規定是給一些情況特殊、確實無法安排職工休假的企業一種變通作法。 但是何為“確因工作需要”?所有剝奪職工休假權的企業都會說是因為工作需要。顯然,如果不明確“確因工作需要”的具體內容,這一規定很有可能被一些企業利用,成為規避政策的借口。 最后,有必要采取“蘿卜加大棒”的做法。在職工帶薪年休假上,讓那些無視職工休假權的企業主受到嚴厲的處罰和經濟損失的同時,也應該給帶頭遵守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企業以相應的政策優惠,比如在稅收減免和榮譽獲得等方面,如此方能有效調動企業和社會的積極性,讓職工帶薪休假權利從紙上走向現實。(孫瑞灼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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