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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股東該如何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17:44 《法人》
主持人 本刊特約記者 萬靜 本期嘉賓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宋一欣 上海市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話題背景 北京銀行作為中國資產規模最大的城市商業銀行,新近上市備受矚目。近日,這位A股新貴的股東名冊更是引起了投資者的關注。北京銀行股東名單中出現了上千名“娃娃股東”,這些股東在北京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時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歲。這些“娃娃”股東引起了不少投資者的興趣,北京銀行10月10日公告對此進行澄清,指出該說法不實,同時指出,截至2007年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該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東僅84名。 北京銀行在公告中詳細介紹了這84位未成年股東的形成過程:其中信用社股東直接轉為北京銀行股東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資擴股時形成股東15人(其中一人包含在67人中,增資擴股時增持);接受家庭成員贈與及繼承產生的股東3人。 但北京銀行的解釋似乎并不能消除社會各界心中的疑惑,而這些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娃娃股東背后的監護人是誰?為什么不能公開他們的信息?據銀行說明書解釋說,在1997、1998年進行股份制改革時,由于員工認購有困難,銀行選擇了一些對本行的發展有信心的非員工自然人認購原始股。而這些由非員工認購原始股的做法與當時的法律法規有無沖突?娃娃股東是否能正常行使其股東權利,特別是北京銀行上市后,娃娃股東的存在是否能讓廣大股民放心。 (一) 主持人: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持股(上市和未上市的情況)有無條件限制? 喬新生:在公司特別法中對公司的股東年齡并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作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包括公司股東的行為能力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時候,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討論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并無意義。關鍵是這些未成年人是通過何種途徑獲得公司股份的。 宋一欣:就目前公司法及企業法,以及相關的公司或企業登記條例,只規定了股東或投資者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并沒有對股東或投資者的法定年齡作出限制,事實上也無法限制,如果是原股東或原投資者向未成年人的贈予股份,或者未成年人對原股東或原投資者持有的股份的繼承,只要依法辦妥相關手續,未成年人股東可以存在的,不應當受到限制的。 但是,對未成年人股東的監管卻沒有相應跟上,由于未成年人股東在年齡、知識水平、智力和能力方面不足以擔任公司股東,那么必須有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行使,這一點上法律規定并不明確,這種不明確性,實際上是監管的疏漏之處。 另外,通過未成年人贈予或繼承合法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允許其以其本人名義開戶并交易,目前,證券登記結算過程中證券帳戶開戶者必須憑身份證才能開戶的規定應當放寬,由于未成年人沒有身份證,故應當允許其以其他合法證件開戶。 劉俊海:鑒于股東的主要義務是履行出資義務,而非從事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工作,立法者也就不必苛求公司股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均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成為公司股東。但按照《公司法》確定的公司治理框架,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當。擔任公司經營重責大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只有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能確保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審慎性和有效性,進而增進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并維護交易安全。有鑒于此,《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第1項禁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由于存在著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股東群體與經營群體的職能分離,法律就更不宜苛求股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未成年人擔任股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當然,倘若股東尤其是家族公司中的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就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當選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倘若有成年人濫用未成年人的身份,以規避法律對成年人設定的強制性法律規則尤其是禁止性法律規則,自屬無效,但不能因噎廢食,一概禁止未成年人擔任公司股東。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的日漸發達以及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未成年人繼承股權的現象也會逐漸增多。因此,我們既不能一概禁止、也不能消極回避這類現象。 (二) 主持人:作為上市公司,對于未成年人股東的信息披露該如何進行?是否應該披露其監護人信息?如果要對未成年人股東信息進行披露是否不利未成年人保護? 喬新生: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履行披露義務,不管股東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必須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與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并行不悖。換句話說,未成年人因為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其年齡必須公告,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維護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按照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只需要披露股東的信息即可。但由于股東是未成年人,公司則還應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設立的有關規定和募集資本的有關程序,解釋未成年人持股的原因。但這是不同環節的問題,不宜混為一談。順便說一句,如果是國有改制企業,必須履行國有資產登記手續,新聞媒體可以詳細查閱有關北京銀行改制的批準文件,了解未成年股東的來龍去脈,這不涉及侵權問題,因為他們的身份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所以,必須按照上市公司的規則報告有關信息;因為他們是國有改制上市公司的股東,所以必須經過北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而北京有關上市批準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必須接受公眾查閱。 宋一欣:在“娃娃股東”事件中,社會和媒體討論較多的是信息披露問題,我覺得提出這樣的質疑是必要的,由于未成年人股東不足以承擔股東的權利和責任,一定是有其他人代為行使的,這中間首先是監護人,因此,在信息披露中應當附加全部監護人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證券市場投資權益保護的一個方面。 上述這樣做,并不是對未成年人股東的權益或隱私權的侵犯,恰恰是保護了未成年股東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原則和公平性原則,既然未成年人股東的監護人讓未成年人成為股東,那么,就應當遵循證券市場的游戲規則而不是違反。 劉俊海:既然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股東平等原則,凡是成年股東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要履行;成年股東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無需履行。例如,根據《證券法》第54條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這對位列前十名的未成年人股東的持股信息來說也一樣適用。至于未成年人股東監護人的信息應否予以披露,《證券法》亦未作出規定。鑒于監護人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離婚后失去監護權的男女一方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持股利益,可以更好地借助監護人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監護人),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向未成年股東履行義務,有助于監管者及時高效地調查不法行為人借助未成年人持股而惡意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股東的隱私權保護不重要。只不過未成年人股東的隱私權不能對抗證券市場廣大投資者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場監管秩序、不能被成年人濫用以惡意規避強制性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已。說得再直白一點,娃娃持股本身不是罪惡,但濫用娃娃持股玩弄拉線木偶游戲就是罪惡。實際上,倘若監護人自身經得起合法性的拷問,即使披露娃娃持股的監護人信息對監護人自身不但無害,反而有益。至少信息披露能夠還給監護人一個清白。 (三) 主持人:您認為此次“娃娃股東”事件對我國公司股份制改革及公司治理以及股市會帶來哪些影響? 喬新生:中國國有企業改制被稱作瓜分國有資產的最后晚餐。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國的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主導改革的政府不受監督。政府在改制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選擇改制的時點,滿足一部分人的需要,也可以選擇改制的方式,造福于少數人。事實證明,這樣的改革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在南方,同一性質的企業,只是由于政府領導選擇不同的改革方案,而出現了性質截然不同的后果。所以沒有公眾的參與,改革不會有好結果。 具體北京銀行的上市改制情況還不十分了解,所以不便發表具體的討論。建議北京人大將這一改制個案提交人大會議上通論,通過代表質詢,了解更多的問題。當年英國的撒切爾夫人在推動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革中,不得不面對議員們的強烈質疑。正是在公開辯論和討價還價中,各方的利益實現了平衡。北京銀行應該在程序上更加完善一些。美國國會的議員們尚且就本國企業被外資收購的問題舉行公開辯論,人民代表大會面對國有企業改制問題怎么能保持沉默呢?現在已經試點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這是亡羊補牢的辦法,今后不能讓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自娛自樂。 宋一欣:在“娃娃股東”事件中,社會和媒體質疑的另外一個問題是,這些未成年人股東是如何成為股東的。由于這些未成年人股東有的是從信用社股東直接轉成的,有的是2004年增資擴股時形成的,個別是接受家庭成員贈與及繼承形成的,因此,問題在于這些未成年人股東在不具有員工身份的情況下可否擔任股東?可否在增資擴股中稱為股東?員工因故不持有股份的情況下,可否直接繼承,還是有其他職工購回?這需要了解過去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北京市銀監局的相關規定,才能作出相應的判斷。 從一般對員工持股的理解,多數情況下職工股只能有員工本人持有,員工因故離開公司,這些股份應當出讓給其他員工,然而,在實踐中,職工股到作為一種財產存在形式,記名于自然人而非員工,并由這個自然人占有、使用、處分、收益、贈予、繼承、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做法,是得到社會認同的。但是,如果一開始就是以員工名義的非員工持股的做法,是否妥當,值得商榷,并應參照相應的行政監管機關的規定。 劉俊海:“娃娃股東”事件的出現以及社會公眾的熱評具有三個積極作用。一是明確了未成年人可以擔任公司股東的法律規則,澄清了未成年人不可擔任公司股東的模糊認識,增強了民營企業家創業致富的信心,消除了廣大證券市場投資者向子女傳承財富的后顧之憂。二是暴露了我國現行立法在未成年人監護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監管盲點,有助于我們對癥下藥地及時完善相應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三是有助于督促監護人更加勤勉盡責地發揮大會股東代理人的作用,積極審慎地行使各項股東權利,誠實勤勉地履行相應義務,進而充分發揮股東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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