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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宅制度的贖回與重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 15:36 經濟觀察報
程畢凡:我們的公共住房,包括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從1998年實施以來不成功,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我認為與產權方面有關系。廉租房有的是采取實物配租,有的采取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實際上政府不擁有產權,再加上操作層面、人員配備等問題,導致落實到分配環節時,該住進去的人沒有住進去,不該住的,開著大奔的可以住進去。這是最大的失策。而香港方面是大包大攬,由政府下面的法定機構房屋委員會統一設計、建造、管理,這樣在操作層面比較容易一些,也取得很大的成就。 從香港的情況來說,到2006年為止,社會保障房,包括香港所謂的居屋,也就是相當于我們的經濟適用房;公屋,相當于我們的廉租房,覆蓋的人口是將近50%。有些材料數字說有30%,那是個誤解,實際上那是公屋的數字,公屋大概占30%多一點。居屋,就是經濟適用房是18%多,兩個加起來將近50%。 我陪一個朋友去香港的茶樓,茶樓的小經理說現在我們的情況是,凡是買了商品房的,一個禮拜可以來茶樓一到兩次,而買了居屋和買了公屋的人天天來,因為他們沒有還貸的負擔,沒有抵押貸款的負擔。所以我們的情況有點類似,我們買了商品房的,本來可以享受好一點生活,有一點娛樂活動,健身、旅游、看看戲劇等等,現在這些都免了,因為一早醒來,我今天還欠200多塊錢要還,這個壓力很大。 現在政府的主流思路是將來要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并舉,然后再進一步發展成以廉租房為主、經濟適用房為輔,實際上是讓經濟適用房逐漸走向“陰消”,我覺得這個思路是不對的。 任志強:我們目前的經濟適用房,一部分城市過去沒有嚴格限制準入,出去也沒有太多限制。這就有一個矛盾,在同一個房屋里面,樓上是商品房,樓下是非商品房,同一個土地既有出讓部分也有沒出讓部分,這在重新改造過程中是很麻煩的。由于土地和房屋兩者的分離,財產權和實際財產之間的差別造成現在這部分房屋的產權不清晰。 現在出臺了一個沒有商業法保護的限價房。按照房地產法的管理方式,它是交了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一個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應該有完全的產權,買賣不受限制。這樣一來,30萬的房子賣出去15萬,可是買到的人會按30萬來轉讓。這就造成推出限價房的目的搞不清楚。僅僅是為了限制房價不能提高或者房價增幅下降?還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問題?達不到目的。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要起作用,就要嚴格限制哪些人可以用,只能享有購買中的某些權利,產權的剩余部分歸政府所有,或者是政府有權限制你的準入和準出,這樣可以讓保障制度更加合理。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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