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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撤身商業用途的征地拆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17:43 《財經》雜志網絡版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處處長文林峰認為,政府只能為公共利益儲備土地,即政府的土地儲備供應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等。而涉及商業用途的征地拆遷,則應采取市場化的交易方式,逐步減少政府的干預程度 【背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招拍掛的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該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而第二十四條強調:“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重申:“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中國自2002年起開始對經營性用地全面實施“招拍掛”制度。雖然當時的政策已明確規定購地者需要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是,實際上這幾年來實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多開發商通過分期付款,分期拿證,滾動開發的模式,用較少的資金操縱多個大盤,造成土地儲備越來越聚焦在少數大開發商手中。 近日,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處處長文林峰撰文,對未來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是改變單一的價高者得的競價規則,建立綜合指標評分系統。要淡化政府在土地供應市場的經營者角色,強化其調控市場的作用。修改完善中標規則,否則,在一個單邊供應的市場里,地價只會不斷上漲。 二是在招拍掛條件中明確土地供應條件。對于普通商品住宅項目,要在招拍掛的前置條件中,明確設定套型面積控制標準、建套率、容積率、建筑高度、開竣工時間和預銷售時間,并在合同中載明,作為開發建設過程中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 三是培育和規范土地二級市場。按照“總量控制、嚴管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在土地來源合法,權屬清楚,符合規劃,并納入土地統一供應計劃的前提下,存量土地的使用權人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場內,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依法轉讓,建立供應主體多元化、豐富市場交易形式的土地二級市場,深入推進土地市場化進程。在二級市場,要明確政府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范圍和程序,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即對違法違規、低價轉讓等影響正常市場秩序的交易行為,可以由政府優先收購納入土地儲備。 未來的重點工作:一是如何有效收回大量閑置土地;二是根據物權法的要求,政府只能為公共利益儲備土地,即政府的土地儲備供應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等。而涉及商業用途的征地拆遷,則應采取市場化的交易方式,逐步減少政府的干預程度。因此,要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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