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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全面小康的美好畫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2:38 金融時報
記者 強興華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明確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在筆者看來,這一提法既符合我國城鄉居民目前的收入現狀,也完全切合人民群眾增加未來收入的愿望,因此,這是一個深得民心的提法。而從經濟角度分析,能否擁有財產性收入及這一收入能夠在整個居民收入中占多大比例,應該是我們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 就我國的歷史與現狀而論,居民的財產大多來自于收入的積累。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給我國城鄉居民帶來的是收入的快速增長,快速增長的居民收入,滿足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剩余的部分則轉化成了各種形式的居民財產,為居民帶來了財產性收入。統計表明,2006年全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1759元,比2002年增長了52.7%,扣除價格因素,五年間年均遞增9.2%。城鎮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長的同時,收入構成也發生了變化。工資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2002年降低了1.3個百分點;財產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為城鎮居民收入增長的亮點。2006年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4元,比2002年增長了139.2%。不斷增加的居民財產總量,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因此,胡錦濤總書記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是完全符合我國居民收入現實狀況的。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還較低。今后,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提高財產性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首要任務當然是發展經濟,通過經濟的增長,來帶動群眾收入的增長,通過收入的增長,來累積更多的社會財富。這樣,更多的群眾才能夠擁有更多的財產、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其次,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報告中所指出的那樣,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樣,人民群眾才能夠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豐碩成果,才能為更多的群眾擁有更多的財產和財產性收入提供經濟基礎。 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之后,也會帶來相應的挑戰。這些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方面的挑戰。這方面的問題隨著物權法的制定與實施,可以說已經得到了解決。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只要得之合法,國家就會給以平等的法律保護。就在不久前,北京市通州法院就援引《物權法》有關條款,一審判決某侵犯私產的公司賠償被侵犯人6000元損失。這就是《物權法》保護群眾私有財產及財產性收入的一個典型案例。可以這么說,有了物權法,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有了法律保護。更大的挑戰來自于如何使擁有了更多財產的更多群眾,能夠通過這些財產來獲得財產性收入。與其它類型的收入不同,財產性收入大多與風險相伴而生。規避風險,提高財產性收入率,是我們這個富裕起來的社會所要面對的一個新問題。絕大多數財產性收入,都與金融密切相關,這對于我國的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機遇,既為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經濟基礎,也為我國的金融業發揮自身優勢貢獻社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我黨的工作作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我黨的執政理念。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是這一作風與理念在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體現。“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提法向我們所展現的,是一幅全面小康的美好畫面。為了這幅美好的畫面,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都愿意為之努力奮斗。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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