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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結構調整既可行又必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07:11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李航星 ●宏觀稅負核心問題在于結構 ●流轉稅所得稅比重尚不合理 ●應構建雙主體稅種收入結構 ●加速商品流通緩解社會矛盾 稅收是否和諧,一個重要標準是宏觀稅負是否合理,關于我國宏觀稅負的爭論很多,比如,超GDP的增長率是否合理?宏觀稅負是否過重?其實,宏觀稅負的內部結構是否合理才是更為核心問題。在我看來,我國宏觀稅負存在較為嚴重的結構失衡,導致我國稅收負擔苦樂不均,結構不合理,特別是沒有起到對社會貧富懸殊的正向調節作用。為此,我國稅制改革必須邁出關鍵一步:調整和優化宏觀稅負內部結構,構建流轉稅與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種收入結構;大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上世紀90年代初、中期那一輪稅制改革,今天來看成績巨大。我國稅收收入從1994年的5070.8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27億元,12年間增長了7倍。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一些專家就提出,我國稅制要實現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雙主體稅種結構模式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上佳選擇,但這一目標遠沒有實現。 改革開放后,我國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稅制改革,稅種結構也發生了一定變化。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雙主體稅種結構似乎已初見端倪:1985年,流轉稅比重為46.7%(不含關稅),所得稅比重為34.3%,兩者有接近的跡象,然而兩大稅種比重接近的態勢未得以延續,相反出現了逐漸拉大距離的情況。至1993年,流轉稅比重達70%,所得稅比重則降為16.3%。至1994年,稅種結構與經濟發展之間的背離更趨強化,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項流轉稅收入比重就達到73%。 通過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水平(指個人所得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國際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人均GNP在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國家,該比重為2%至10%之間;人均GNP在12210美元至36080美元之間的高收入國家,該比重為10%至16%之間。2006年我國GDP為202674億元,若以2%計,個人所得稅可征得4053億元;若以3%計,則可征得6080億元;以5%計算,可征得10183億元。因此,表面上看,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都有很大增幅,但絕對量與世界多數國家相比,潛力甚巨。 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我國1997年的人均GDP已達1000美元;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2006年我國已超2000美元。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既有必要,也具備了較好的經濟條件。據世界銀行分析,我國已成為中等收入國家,且國民收入向個人傾斜,個人在國民收入分配份額中占65%以上,中高收入階層有很強的納稅能力。 這十多年來,稅收在組織收入上發揮了巨大作用,而經濟調控職能作用不理想,主要原因是雙主體結構沒有形成,所得稅增長遠低于實際收入增長,特別是先富起來的那些企業和群體的稅收增長。所得稅是直接對所得的征稅,是對經濟扭曲作用最小的稅,所以發達國家所得稅往往占稅收收入一半以上。當今世界,大多數發達國家成功實現了以所得稅為主體或所得稅與流轉稅并重的稅制結構。它是生產力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采取這種稅制結構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與交換,減少國家之間的貿易障礙,擴大市場。同時,緩和社會貧富懸殊,緩解社會矛盾。中國能不能持續發展下去,走到今天,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否從根本上改變社會經濟發展的二元收益結構,從最大受益群體收取應該回報全社會的更多剩余物,推動全社會走向共同富裕。這也是我國要實現以流轉稅與所得稅并重或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本質意義。 (作者為四川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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