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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為環保構筑堅實的制度保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2:10 第一財經日報
鄒聲文 李柯勇 制定循環經濟法草案,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聽取國務院節能環保報告,跟蹤檢查遼河、淮河水污染防治情況……環保,無疑是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最重要的關鍵詞之一。 個別城市逢雨必酸,許多河流魚蝦絕跡,環境突發事件不時發生,3億農村人口飲水存在安全問題……在我國發展面臨巨大環境瓶頸的嚴峻時刻,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始終把環保作為立法、監督工作的一個突出重點,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而不懈努力。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貫徹落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這一“綠色”理念,體現在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每一部涉及環保的法律之中。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現象曾困擾著環保執法工作者,也受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注—— 一家企業嚴格運行污水處理廠,全年生產成本可能比違法排污企業高出數百萬元;一次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數以億計,對肇事企業的罰款最高卻只有100萬元;刑法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全國因污染環境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卻寥寥無幾……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曾呼吁,應盡快修改法律,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擬以立法的方式,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環保“難題”—— 修訂草案強化了行政處罰力度,特別是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保部門,大大增強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強化了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索賠;強化了違法排污者的治理責任,規定對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違法排污者,環保等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強化了違法排污者的刑事責任,規定對違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草案還針對我國目前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加強了水污染源頭控制,完善了水環境監測網絡,強化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 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同時提請審議的,還有一部與環保緊密相關的法律案——循環經濟法草案。草案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國鋼鐵、電力、水泥等高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高20%,礦產資源總回收率比世界先進水平低20%以上。如果我國能源利用效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硫排放450萬噸。”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馮之浚說,“抓緊制定循環經濟法十分必要。” 一部部既有法律的修訂完善,一部部新法律的制定出臺,為我國突破資源環境等發展瓶頸、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作者為新華社記者)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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