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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伍:鄭筱萸被判死刑釋放了什么信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8:36 紅網
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部委級高官鄭筱萸被法院一審判決死刑。對受賄高官判處死刑,歷來較為罕見,在當前中國死刑收緊的情況下,鄭筱萸為何還要被判死刑呢?外交部發言人姜瑜針對媒體記者詢問時表示:“這反映了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行政法專家何兵教授認為,“這也表明了此案的嚴重性,反映了黨中央反腐的力度”。也許是受上面兩位權威人士的影響,媒體在報道此案時也說,“鄭筱萸被判死刑釋放強力反腐信號”。竊以為這種信號說不妥,大大地不妥。 認為鄭筱萸被判死刑是釋放了強力反腐信號,那豈不是在說,各級政府、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乃至民意,它們反腐決心一大,貪官污吏就要倒霉、你死定了,而反之,貪官污吏就可無法無天、茍延殘喘乃至逍遙法外?貪官污吏也是人,性命攸關,生死事大,諸如政府、黨派、團體、百姓哪里就有生殺大權能決定一個人是死是活?政府等等沒有生殺大權,憑什么認為鄭筱萸被判死刑反映了政府反腐的決心和中央反腐的力度、釋放了強力反腐信號?難道是政府等等判的案嗎?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法官的權利。可見,只有法院法官依照法律規定,對照犯罪事實,經過一定程序,才能判處一個犯有重罪的人死刑。所以,鄭筱萸被判死刑不宜被解讀為是釋放了強力反腐信號,鄭筱萸是死是活,與其他因素無關,只與其罪行和法律的對號入座程度有關。所以,他被判死刑的正解應該是: 此判體現了法院落實憲法精神,排除各種干擾、務必依法判案的決心。它正應了那句老話,王子犯法,與民同罪;也正應了這句新話,不管是誰,職位有多高,誰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我們正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在這個偉大的進程中,某種程度上樹立“萬事萬物惟法為大”觀念無疑是十分必要的;而法律權威的確立,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法院權威的確立,法院權威的確立,又不能不依賴于具體的判例成就,所以,法院今次能夠依法判決一位高官死刑,不論事實上是誰的功勞,名義上功勞都應該記在法院頭上(政府、黨派等等一切進步力量,都應該幫助法律樹立權威,在這法律權威尚未完全樹立起來的時候),倘還是記在政府、黨派等等頭上,何日能迎來法治社會?那還不是未脫舊制巢臼,非為法治也歟。 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政府、黨派等等一切進步力量不可以不清醒,不可以不醒悟,不可以還迷戀于過去的行為方式。各級政府、各家黨派等等正可大有作為,充分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和巨大影響力,做尊重法律的表率,尊重法院的表率,一旦有成員違法犯罪,不護短、不庇護,堅決擁護法院依法懲處。如此,強勢力量都尊重法律了,別人還用說嗎,一個法治社會自然也就會如期到來。強勢力量必須明了,有功不居功,成功不自傲,樂見法院權威在某個方面高于自己,才能實現天下的長治久安、人民的安居樂業。 [稿源:紅網] [作者:李岳伍]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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