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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的啟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08:54 燕趙都市報
鄭筱萸的一審死刑判決,也在死刑適用問題上帶給我們這樣的重要啟示:少用和慎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對社會危害極大、情節極其惡劣的貪官、腐敗分子不動用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日本報) 無疑,無論從哪方面講,這都是一個非常耐人尋味和具有多重啟示價值的判決——— 這樣一個判決彰顯了中央高層以及司法機關在嚴懲腐敗、打擊權力犯罪上的堅定決心和意志,這正如有法律專家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彰顯反腐決心的一個信號”。 我們知道,依據我國《刑法》,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可適用最高刑罰分別是死刑和7年有期徒刑。那么,上述判決實際上意味著,對于鄭筱萸所犯的兩個罪名,法院所分別適用的均是法定的最高刑罰,換言之,針對鄭筱萸的罪行,法庭已經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做出了最嚴厲處罰。由此,不能不讓人想起胡錦濤總書記曾鄭重宣示的反腐立場:“對腐敗分子,發現一個就要堅決查處一個,絕不能姑息,絕不能手軟。”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鄭筱萸的一審死刑判決,也在死刑適用問題上帶給我們這樣的重要啟示:少用和慎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對社會危害極大、情節極其惡劣的貪官、腐敗分子不動用死刑。為此,最高法院負責人不久前曾強調:“死刑對罪重貪官仍適用”———“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嚴格依法適用死刑。” 筆者注意到,一個時期以來,在“慎用死刑”的司法大背景下,廢除包括貪官在內的貪利犯罪死刑,成為不少人士的呼吁和建議,而理由往往是:貪污、受賄僅僅是貪利型犯罪。應當承認,無論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司法人道,還是世界范圍內的刑罰潮流來看,廢除貪污受賄犯罪的死刑都是一種長遠趨勢。但是,在當前我國法治秩序尚不健全,權力還沒有得到有效制約,尤其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然呈現高發態勢的背景下,輕言廢除死刑,特別是廢除腐敗犯罪分子的死刑,無疑又是十分偏頗和不合時宜的,既不足以保證對職務犯罪的法律震懾力,也無助于從根本上維護基于權力制約的法治秩序。 近年來,很大程度上正是受這種片面的“慎刑”觀影響,在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的“輕刑化”趨勢十分明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披露的數據顯示,在已經作出的瀆職犯罪刑事判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的比例高達95.6%。而此前高檢公布的另一份統計數字也表明,因職務犯罪觸犯刑法的官員,被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這正如有論者指出的:“從近三年來各地所判處的貪賄案來看,金額在千萬元以下者,事實上已經沒有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這似乎成了一種‘慣例’”。 這樣一個背景下,法院嚴處犯罪金額看起來似乎并不算太高的鄭筱萸,給予其最嚴厲的刑事處罰,不能不給人“耳目一新”之感,讓人備感振奮。顯然,這樣一個判決,不僅是對鄭筱萸案及其帶來的嚴重社會危害本身的一個嚴厲警示,而且對于當前輕刑化的職務犯罪查處局面,也能起到積極示范作用。 -張貴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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