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對行政收費法的四點期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7日 09:21 新京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費法,明確允許設立收費項目的條件。 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現象普遍存在。(5月5日新華社報道)筆者以為,制定行政收費法,至少應當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首先應當明確依法收費的原則,任何行政性收費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當前設立收費項目的主要途徑依然是行政審批,但是行政審批容易受到行政權力的干擾,容易因為政府及其部門的自利而變得徒具形式上的意義。 制定行政收費法,還應破除“管理=收費”或“收費后不管理”的怪象。當前的種種亂收費行為無一不是假借“加強管理”的名義,但是一些政府部門在收取費用后卻不進行相關管理,不提供相應服務的現象比比皆是。 行政收費法必須斬斷行政單位與收費行為之間的利益關聯。當前不少政府部門收取的費用并未進入財政,有的即便進入財政也全額或差額返還給收費部門,這就造成一些政府部門熱衷于私設小金庫。 行政收費法必須明確行政性收費標準的確立程序。行政性收費依法立項后,必須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必須確保聽證代表的廣泛性;擬收費單位必須提供可以收費的法律依據,以及收費標準的制訂依據與相關材料,回答聽證代表的質疑,并且應該允許、配合聽證代表針對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收費標準的最終確立,應以聽證會形成的大多數人意見為依據。 □魏文彪(江西編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