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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利益: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最大障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3: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周金海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關于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要求各部門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 行政審批是指政府為了達到某些自身所預期的目的,根據自設的標準,通過審查公民或法人的條件具備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行政審批的核心是解決“誰可以干什么”的問題,政府通過這一權力使公民和法人的社會實踐活動符合政府偏好的價值取向。 設置行政審批權的初衷是追逐政府所設想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實踐中,行政審批卻被異化為謀取部門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滋生出大量腐敗現象。以深圳市為例,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深圳市建市以來因腐敗而被繩之以法的干部90%以上都涉及行政審批,其中又有67%集中發生在土地、建設工程、產權交易等審批項目多、容易發生腐敗的領域。 作為一個經濟人,掌握審批大權的部門也有逐利的本能沖動,尤其是在市場化改革以后,交易行為模式使相關部門迅速認識到了審批權的寶貴———作為可以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的權力,審批權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稀缺資源。于是,有關部門開始憑借審批權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對掌握審批權的有關部門和行賄者來說,屬于“帕累托改進”,而對整個社會來說則是一種巨大傷害———權力尋租必然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為公眾帶來額外的負擔,實際上是對公共利益的蠶食和掠奪。 行政審批是資源的權力配置,由于政府的原則、價值偏好和目標函數往往與市場有別,一旦部門利益占據上風,有關部門就可能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旗號做出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世界各國的經驗證明:只要存在行政審批,腐敗行為就難以避免;行政審批項目越多,腐敗就越多越嚴重,腐敗問題越難以解決。 在本世紀初,全國性行政審批事項最多時達4000多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審批一般也在2000項以上。有如此龐大的審批項目,加之審批條件不公開、程序不透明、程序繁瑣,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的傾向非常明顯。因此,要想有效治理、遏制行政審批過程中腐敗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幾乎是惟一有效的措施。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清理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無疑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據悉,從2004年到2005年,國務院各部門就取消和調整了1806項行政審批項目,占總數的50.1%,各省(區、市)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也達到了一半以上。但是,由于清理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與部門利益相沖突,有關部門往往會百般抵制,或采取“變通”、“換馬甲”等方式,保留原有審批項目。 還有的部門在不斷設置新的行政審批項目。比如,有關部門即將推開的文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強制性要求今后從事影視、歌唱、舞蹈等30余個文化行業將需持證上崗。這種自設審批權的做法飽受社會質疑。影視、歌唱、舞蹈等行業已經市場化,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根本不用新的審批。實際上,這種做法本身就與國務院通知中提到的“對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或調整”要求相違背。 受部門利益的誘惑,有關部門抵制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在所難免,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以更堅決的態度,更徹底地清理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以做到行政審批項目最少、行政審批程序最簡、行政審批過程公開透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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