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以城鄉規劃法治化來遏制政績工程沖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7:58 燕趙都市報
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對城市建設方面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作出明確規范,比如,“城鄉規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城鄉規劃”;規劃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特別強調,“城鄉規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本報4月25日) 以城鄉規劃的公開性、可監督性以及不得擅自更改的嚴肅性,來遏制城鄉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諸如“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這樣的問題,應該說,城鄉規劃法草案的這一治理思路不僅非常正確,而且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毋庸諱言,當前我們的城鄉規劃建設中,“政績(形象)工程”之類現象之所以屢禁不絕,甚至在一些地方有不斷泛濫的趨勢,關鍵就在于:在城鄉規劃中,一方面,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沒有得到充分尊重;而另一方面,權力干預規劃的能力又過于強勢,難以得到有效制約。這些都導致,不少現實中的城鄉規劃往往無視公共訴求、民生利益,既“貪大求洋”,又“急功冒進”,不僅損害了城鄉建設的和諧,而且也人為地破壞了城鄉社會內部各種結構要素的協調和均衡。 其實,在筆者看來,城鄉規劃之所以必須遵循一個充分公開透明、可監督且不得隨意更改的治理思路,根本原因還在于,這樣一個治理思路,實際上是一個法治化的思路,彰顯的是“保障權利制約權力”的法治精神。 “城鄉規劃”究竟是什么?如果僅以專業的眼光打量,或許會認為它只不過是一些圖紙和文字構成的規劃設計方案而已,然而從法治的視角來看,它其實就是一部規范城鄉發展建設的法律。城鄉規劃的編制、出臺過程,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立法的過程,與之相對應,遵守和貫徹實施城鄉規劃的過程,也就成了一個守法、執法的過程。 一旦以這樣一種法治的視角來審視城鄉規劃,對于通過城鄉規劃法來遏制和治理“政績(形象)工程”,我們無疑會有進一步的法治期待:比如說,在城鄉規劃的編制環節,除了要強調公眾的知情權———向社會公開和征求公眾意見之外,是否還應進一步考慮賦予公眾更為直接充分的參與權,如將城鄉規劃提交人大表決?很明顯,既然城鄉規劃就是法律,而編制的過程就是立法的過程,那么充分尊重公眾的參與權,并通過法定的民意機構來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就是法治邏輯的必然。 而另一方面,在規劃的監督實施方面,即守法、執法的環節,我們也有理由進一步期待:城鄉規劃不僅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而且,對于那些敢于擅自更改和破壞城鄉規劃的官員,還必須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能不說,在這方面,時下我們的法治化程度是難以令人滿意的,這突出表現在:雖然對于“政績(形象)工程”在政策宣傳上一直是禁止的,但相應的處罰卻明顯過于疲軟———往往囿于紀律、行政層面來處理,而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追究違法責任。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給予破壞規劃的掌權者嚴厲的法律追究,是今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所不能回避的課題。 -張貴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