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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差價稅是縱容福利分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8:00 新京報
廣東省財政、地稅部門日前聯合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員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對購房職工征收差價部分個人所得稅。(信息時報4月24日)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單位自建房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給職工是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這種變相的福利分房,本應當由職能部門予以糾正,或補齊差價,或收回住房,以減少國家財產的損失,而不是由稅務部門來征稅。顯然,在稅務部門征收了“差價稅”后,這種違法的購房行為并不會因此合法化,在征稅之后仍要補上差價。可如此一來,自建房“差價稅”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依據。 事實上,對違法行為產生的收益是不能以稅收手段來調節的,它應該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來解決。正如對毒品交易產生的利潤不能征稅而只能用刑法來處罰一樣,否則便會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假定這一政策得以實施,就會給一些單位福利分房以可趁之機。在這種政策的引導下,“福利分房”之風勢必再度漫延,最終受損的是國家財產和社會的公平。因為從目前來看,有資格自建房的都是一些財力雄厚的國有企業和單位。 值得憂慮的是,從前段時間引發爭議的“擇校費”征稅到如今的自建房“差價稅”,稅務部門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征稅沖動和傾向。但征稅不是萬能的,對那些明顯違法的行為實施征稅以期整改的舉動無異于飲鴆止渴。 □孫瑞灼(福州律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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