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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改吃皇糧是真正的依法達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9:55 法制日報
中消協在吃“皇糧”后,應當在消費維權大路上更加高歌猛進,一如既往地創造性地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賦予的各項消費維權職責 本報特約評論員 劉俊海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將全部獲得中央財政撥款,引起了眾多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關注。中消協吃“皇糧”究竟有助于發揮消協的維權作用,還是會削弱消協的維權作用?筆者認為,這是消費者組織在我國社會地位得以提升的重要標志,也是消費者協會走向成熟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中消協吃“皇糧”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關心與支持。近年來,消費者協會在引導理性消費、維護消費者權利、拉動市場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說,重視消費者組織,就是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重視消費者在拉動經濟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多年來消協的工作經費不足,直接制約了消協職能的充分發揮。例如,美國、澳大利亞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經常對昂貴的消費品進行比較試驗,以此作為對企業和產品開展監督的重要手段。有些消費者組織還斥巨資購買價值高昂的高檔汽車進行撞擊性試驗。而我國各級消協卻財力匱乏。國家讓中消協吃“皇糧”,無疑是雪中送炭,是對消協的最大支持。 其次,中消協吃“皇糧”體現了消費者組織作為法定機構的基本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1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可見,消費者組織乃為法定機構,而非任意設立的社團組織。消費者組織既然是法定機構,就應當具有法定經費和法定編制。 早在幾年前,筆者也曾多次呼吁國家進一步加大對各級消費者協會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加各級消費者協會的消費指導和投訴調解編制和人員,早日取消來自企業的捐款資助,進一步增強消費者協會的公正性。遺憾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于1993年,遲至2007年才能獲得兌現法定預算的要求。不過,這也說明了人們對消協乃至整個社會團體的地位的認識在不斷深化。對于這種遲來的“愛”,中消協要格外珍惜。 其三,中消協吃“皇糧”體現了中消協的非營利特點,有利于打造中消協的公信力。為了確保消協能夠公正、獨立地代表和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3條明文禁止消協從事任何營利或者商業活動:“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這條規定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問題在于國家既然禁止消協從作為被監督者的企業籌款,就應讓中消協吃“皇糧”;否則,消協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了。 其四,中消協吃“皇糧”是對消協過去從事誠信認證活動的教訓的深刻總結。“3·15標志”認證的本意是良好的,一則可以幫助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明善辨惡,二則可以緩解辦公經費不足的壓力。不過,這種認證收益雖然可以輕易獲得,但也是“燙手的山芋”。一方面,消協對企業誠信度的客觀評估決非舉手之勞,既涉及復雜的評估對象,又涉及專業化的評估方法,還涉及成千上萬消費者的購物經驗和感受;一方面,企業的誠信度也是不斷變化的。一些奸商取得認證標志時假裝厚道,對消協信誓旦旦;一旦取得認證標志就原形畢露,開始公然欺詐消費者。消協不是活神仙,更無火眼金睛,焉能全天候跟蹤每個奸商獲得認證后的經營活動?如果消協認證時“花了眼”,或者事后無力全程跟蹤,也只能任由奸商們扛著消協授予的誠信牌匾欺詐廣大消費者。而中消協吃“皇糧”則有助于徹底告別“3·15標志”認證活動。這對強化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增強消協的維權能力,預防奸商“打著紅旗反紅旗”都是一件幸事。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中消協吃“皇糧”對于各級地方消協來說也是一件好消息。建議各地也能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切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以實際行動尤其是財力資源支持地方各級消協的消費維權工作。只有辦公經費充足,才能吸引一流的精英人才進入消費維權一線,才能獨立于商家的商業捐助,才能成為頂天立地的消費者維權斗士。 為了不辜負廣大消費者和納稅人的重托,中消協在吃“皇糧”后,應當在消費維權大路上更加高歌猛進,一如既往地創造性地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賦予的各項消費維權職責。有人擔心,中消協吃“皇糧”后會“變身”,承接公權力;還有人擔心中消協會放棄事后維權、轉向“事前預警”,逐步退出受理質量投訴。這些說法實際上都缺乏法律根據。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被修改,各級消協必須履行法定的維權職責。維權職責不是權利,而是義務,而義務是不能放棄的。而且,前已述及,中消協吃“皇糧”也不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反,而是真正的依法達標而已。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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