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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草案還有尚待修改之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7:55 中國青年報
王金貴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公布了《就業促進法》草案。筆者認真閱讀了草案全文,草案較為詳盡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及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和義務,規范了就業中介機構行為。其促進就業、尊重勞動者的“政策導向性”十分明顯。之所以認為草案是政策導向性的,是因為該草案在總體上要成為“法律”,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從內容上看,該草案還不完備。按照一般的立法理論,有權利就要有權利保障,有義務就要有制裁。否則,相關法律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人們就會束手無策。在法治時代,總不能僅憑“應當”二字就想當然地做出懲罰吧?那得有依據。同理,如果法律缺乏對權利的保障機制,“權利”只能是鏡花水月。恰恰在如此重大的問題上,草案不盡如人意。依據新華社公布的草案文本統計,在總共64條文本中,共出現了“應當”50次。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應當……”、“有關部門應當……”、“用人單位應當……”等等。“應當”在法律中的作用,就是規定相應主體的義務。直白地說,有關主體如果沒有按照“應當”的要求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責任),但草案中大多“應當”之后,并沒有責任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若不完善相關規定,法律將缺乏應有的強制性,影響實效。 從立法技術上看,草案還有待精細化。對于先后出現的那么多“應當”,草案也不是完全沒有規定制裁措施,如第七章就規定了“法律責任”。姑且不論這些以犯罪與刑罰為主的懲罰性規定,能否與刑法相呼應,單就行政處罰的規定來看,可操作性不足。如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應當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應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等等。這里列舉的“應當”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且在相應的評判標準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即使有關主體并沒有按照“應當”的要求做,恐怕也難以認定該主體要承擔的行政責任。 以上問題的形成,固然有國情因素,但不能因此就忽略法律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否則,動用了眾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制定出來的法律,只能體現政策性宣誓而不能實現立法目的,那真是太可惜了。因此,筆者建議將目前有條件實現的事項,規定得更明確些。如量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在財政預算中規定一定比例的就業促進經費;明確規定判斷就業歧視成立的標準及罰則;明確規定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的責任及相關監督檢查權力等。當然,列舉式的立法方式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況,但畢竟比籠統的“應當”好。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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