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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未放開住改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0:08 信息時報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出臺。其中的“民宅禁商”規定,由于和《物權法》相沖突,已經從《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草案中刪除。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單看這個條款,“住宅商用”似乎是無條件的,任由業主處置。 然而,《物權法》對“住宅商用”還有專門條款進行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精神,首先應當適用這一專門規定。該法在之后的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專門規定實際明確了“住宅商用”的兩個具體條件: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并非任選其一的,而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對照分析起來,“住宅禁商”條款與《物權法》的抵觸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住宅禁商”的一刀切禁止與《物權法》的“有條件禁止”是不一致的,二是《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屬于政府規章,法律效力層次太低,不符合《物權法》規定。因此,北京市政府不在規章中規定“住宅禁商”條款,是非常明智的。 “住宅商用”是我國城市管理中的一個十分普遍的問題,除了北京外,還有不少城市已經實施或正在醞釀“住宅禁商”。《物權法》的制定和即將正式實施,要求城市政府和相關立法部門重新審視這方面的規章制度,以防止下位法抵觸《物權法》。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北京市在規章中刪除“住宅禁商”條款,決不意味著“住宅商用”的全面無條件放開,事實上,《物權法》將住宅是否可以商用的權力授予了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這意味著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業委會的管理規約都可以作出“住宅禁商”的規定。 (作者系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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