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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能否保護最牛的釘子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7:55 燕趙都市報
許斌 物權從來就不是靜態的獨立物權,沖突通常發生于物權與物權之間,如果其中一種物權能任意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護就是一句空話,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權其實就可以隨意侵占其他物權。 網上流傳著一幅照片:工地中央聳立著孤零零的一幢房子,因為戶主楊某一直沒有與開發商達成拆遷協議,于是房子就孤零零地聳立在那兒,被網友戲稱為“史上最牛的釘子戶”。 3月19日,重慶九龍坡區法院舉行聽證后,裁定支持房管局關于搬遷的裁決,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今日本報11版) 很容易讓我們想起剛剛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執行的《物權法》,想起《物權法》中的條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如果真正執行此條文,那么戶主是有權利處置自己的私有財產的,只要達不成拆遷協議,開發商就只能眼睜睜看著人家的房子孤零零地聳立在工地中央。一位美國“釘子戶”的故事,幾乎就是楊某遭遇的翻版,但結果是出了10倍價錢戶主還不賣之后,開發商無奈選擇了在“釘子戶”小樓的三面與上面開工,同時特別注意要保護好這位“釘子戶”小樓的臺基。法庭絕對不會以城市形象為理由強制這位美國“釘子戶”搬家。 重慶九龍坡區法院卻強制楊某搬家,很顯然,當開發商與楊某發生沖突,法院并沒有平等保護歸屬于雙方的物權,法院真正保護的還是開發商的權益。 是否可以歸咎于《物權法》尚未正式執行呢?如果《物權法》已經正式執行,楊某的物權是否會受到平等保護?答案還是否定的,不能!因為房管局要求強制拆遷的理由是楊某的房子“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將城市形象當作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強制楊某拆房就符合了《物權法》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應該是九龍坡區法院強制楊某搬家的主要法律依據。 于是牽涉到一個問題,有沒有一個得到廣泛認同的公益框架存在,如何體現、確定公益,由誰來確認公益?物權從來就不是靜態的獨立物權,沖突通常發生于物權與物權之間,如果其中一種物權能任意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護就是一句空話,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權其實就可以隨意侵占其他物權。國人最熟悉的強制拆遷行為,不就是在公益旗幟下進行的嗎?是否有一天,某個團體、某個人會以我們中的一個人不夠英俊便不允許其出門呢?理由也是為了維護城市形象,為了公益。如果認定公益的權力被某一個群體單方面掌握,理論上說,這樣荒唐的結果是有可能出現的。 《物權法》的最大缺陷,就是沒有確定明確的公益框架,沒有規定確認公益的合法渠道與合法程序,只能承認財產的合法歸屬權利,卻無法真正保護財產的合法歸屬權利。譬如承認了楊某對房子的所有權,卻沒辦法真正保護他對于房子的所有權,房子還是被強制拆除,因為人家說,拆除是為了維護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同理,故意賤賣國資也可以以盤活國有資產的名義進行,指定賣給特殊利益群體也可以說是為了平穩過渡的需要。 錢穆評論清代政治,曾言及制度與法術概念,意思就是說,不完善的、弊端處處的制度可能有意或無意成為一種法術,經過法術之手,制度堂而皇之變成了維護特殊群體利益的工具。未經明確的公益框架,沒有確定公益的合法渠道與合法程序,平等保護不同性質物權的規定也可能淪為被法術化的制度。正如它保護不了楊某的物權,它也保護不了其他人、其他性質的物權。 現在就應該研究、制定《物權法》的補充條款與實施細則,明確公益框架及確認公益的合法渠道與合法程序,否則,《物權法》就只能帶著嚴重缺陷跛足上路,會令無數曾對它寄予厚望或期待它來保護的公眾失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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