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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從代言丑聞脫身而不承擔相應責任乃法治之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7:00 新京報
3月15日,央視曝光由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廣告涉嫌虛假宣傳,日前該產品已被北京工商部門立案調查,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又一次被丑聞頂上輿論的峰口浪尖。北京律師劉曉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建議書,建議修改現行《廣告法》,將虛假廣告代言人也一同列為處罰對象。(3月18日《京華時報》) 許多消費者因為相信名人代言才購買產品,許多廠商因為名人有號召力才耗巨資請其代言,名人更從代言中獲得巨大收益———名人當然要為其虛假代言受到處罰。這在法治國家是一個常識,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好萊塢一演員因為假證言廣告被罰50萬美元。 名人一再從代言丑聞中成功脫身,竟然有人能持續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得巨大利益,竟然有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相應責任,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恥辱。 一個尊崇法治至上理念的社會,絕不能容忍任何人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得益處。1889年,美國紐約州法院接手了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一案,法官在此案中面對的問題是若繼承人殺害了被繼承人,則遺囑是否依然生效。當時法律對此并無相應規定,有法官認為既然法無規定應判決遺囑生效。而伊爾法官認為不應拘泥于法條的文義,而是主張透過“白紙黑字”尋找立法者的意圖。于是,他依普遍法中“人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益”的基本原則,判定應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法院最后采納了伊爾法官的觀點。 為虛假廣告代言,為產品提供虛假、夸大的證言,產生了誤導消費者的結果,這顯然是一種錯誤行為———容忍名人這種行為,是在向社會傳播一種法律可以縱容“人從其錯誤行為中獲益”的惡劣暗示。這種不良暗示會對法律公信和社會道德產生很大的消解作用,破壞公眾“人不可從其錯誤行為中獲益”的良法信仰。 從另一個角度看,一個以建設法治為目標的社會,絕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種利益而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媒體有輿論監督和批評報道的權利,但必須承擔客觀和真實的責任,不能侵犯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等;人有傳播信息的權利,但如果傳播的是謠言、說的是謊言就要承擔責任;你有自由揮拳的權利,但拳頭碰到了我的鼻子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法治社會中權利與義務是對稱的,上至顯貴下至乞丐,沒有任何人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容忍名人這個“影響力群體”在某種行為中只擁有權利而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只能置法律于失信的境地。 該到了補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這個法律漏洞的時候了。 曹林(北京編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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