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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腐敗必須用法律來懲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4:1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馮光明 最近,國內一家大型藥品企業的南京醫藥代表向媒體提供了一份藥廠給醫院的供貨單,暴露出來的黑幕令人觸目驚心:一種名叫“注射用奧美拉唑鈉”的藥,廠家給醫院的價格是3.8元,醫院的零售價竟然是98元錢。這位醫藥代表報料說,“沒見過不要回扣的醫生”,有的醫生開口就赤裸裸問回扣是多少,“遇到姿色好的女醫藥代表,有的醫生甚至暗示要陪他上床”。有一個三陪女當醫藥代表后沒幾年就擁有了別墅和高級轎車。 醫療費用居高不下,與醫療腐敗有著最直接的關系,因為腐敗所衍生出來的所有成本都悉數甚至加倍轉嫁到了患者身上。醫療領域的反腐敗工作搞了這么多年,為何遲遲不見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以行政手段而不是以法律手段去反腐。相當一部分醫療腐敗行為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不用法律武器而靠行政力量去治理,純屬藥不對癥。 眾所周知,衛生主管部門與它的監管對象———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讓彼此存在利益聯系的雙方構成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制度設計。事實也正是如此,2005年,我國內地衛生系統共查處收受“紅包”問題178件,處理違紀違規人員142人;查處醫療亂收費問題431件,涉及金額399萬元人民幣,處理違紀違規人員824人。這竟然是整個中國2005年衛生系統反腐的全部成果!面對如此疲軟的查處力度,醫療腐敗愈演愈烈也就毫不奇怪了。 除了查處力度的疲軟,衛生系統還對醫療腐敗屢屢表現出仁慈的一面。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醫院共有59名醫務人員收受藥品、醫療器械回扣,回扣總額高達115萬元,醫生最高收受回扣17萬元。匪夷所思的是,該醫院院長非但沒有被免職、降職,反而被提拔為衛生局黨委委員。從中可以看出,由于身處利益之中,監管部門對治理醫療腐敗根本無法下狠手。 事實上,迄今為止,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通過行政的力量有效遏制、打擊腐敗,除了法律的嚴厲懲處,再沒有更好的措施。上個世紀80年代中后期,德國醫療腐敗問題一度非常嚴重,德國律師機構對整個醫療界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醫療界的種種違法行為。司法介入后,很多醫生的財產被清查,一些被認定有腐敗行為的醫生被吊銷了行醫執照。德國的醫療腐敗就此談出人們的視野。 我們缺少的就是這種法律懲處力度。過去,醫療領域的腐敗很大程度上鉆了法律的空子,比如對于收取回扣的行為,由于公立醫療機構不能列入公司、企業的范圍之內,相應也就不能以“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身份列入受賄主體,這使得相關腐敗行為難以受到應有的懲處。但是,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把刑法第163條(原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由“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就為將醫院納入經濟犯罪范疇提供了法律依據。 醫療腐敗導致醫療費用高漲,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利益。面對有關部門監管的不力,我們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律,以法嚴厲打擊腐敗行為,讓腐敗者付出令其足夠高的成本———嚴重的甚至讓其傾家蕩產,那么,醫療領域的腐敗就不會像現在這樣肆無忌憚、愈演愈烈。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大對醫療領域的財政投入,并對以藥養醫的醫療體制進行改革,多管齊下,才能徹底解決醫療領域嚴重的腐敗問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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