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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背負原罪陰影穿行于市場的林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0:42 中國經濟時報

  經濟述評-崔克亮

  2006年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軌跡,始于國務院“非公經濟36條”進一步落實的溫暖基調,卻終于圍繞“原罪”辯論的沉重氛圍。雖歷經波瀾,中國民營經濟在這個“十一五”開局之年,依然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速度,穿行于“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的林漠。

  “原罪”討論凸顯民眾對程序正義的訴求

  2006年末出現的關于民企“原罪”的熱烈討論,跟2006年度多位民營企業家先后落馬大概不無關系。

  是年10月,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榮坤被捕;廣東順德金冠涂料集團董事局主席周偉彬因涉嫌偷稅被有關部門刑拘;

  11月,創維集團前董事局主席黃宏生因涉嫌偷竊詐騙在香港區域法院受審;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中正式辭職,“以個人身份”配合中紀委對有關

房地產事宜的調查;

  12月,被譽為“民營油企第一人”的天發集團董事長龔家龍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拘;新華人壽董事長關國亮因遭調查而辭職;原

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等9名高管刑事訴訟案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中國民間早就因社會不公和貧富懸殊對“不義而富且貴者”怨聲載道,加上“問題富豪”的頻頻落馬,追索民企“原罪”的聲浪便日漸高漲。

   與此同時,一些高官公開針對民企“原罪”和非公經濟發展問題發表觀點,為民營企業家鼓勁打氣,為繼續推動民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2006年11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提出,“對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說法,說得不好,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績。”胡德平認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確立,“如果不考慮歷史的環境條件,一味用法律、用憲法大帽子扣下來,非常嚇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重慶市委書記汪洋指出,“民營經濟創業初期的‘不規范’既是其與生俱來的‘胎記’,也正是其生機勃勃的活力所在。”

  12月27日,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劉延東表示,“中央(發展非公經濟的政策)絕對不會變化的。這個決心是堅定的。”“我們還是主張不爭論,還是用實踐和歷史來回答。”

  同月,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干脆表示,所謂民營企業家有“原罪”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是一個偽命題、假命題。

  盡管民間對民企“原罪”的追索聲不絕于耳,但對于何為“原罪”,中國民企到底有無“原罪”,學界和輿論界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言人人殊。

  一種代表性的說法是把所謂“原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改革性探索原罪”:上世紀80年代“摸著石頭過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紀違規較多地集中于對舊體制的“邊緣突破”、“良性違法”;第二類是“發展性被動原罪”:上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規違法更多地表現為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第三類才是目前原罪之爭的焦點,即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企業界人士建議:要鼓勵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過法院的判例立法,解決改革實踐與立法滯后的矛盾。同時,要赦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國人大建立聽證會制度,解決原罪劃界問題。

  其實,當代中國的資本原罪,完全可稱之為中國式資本原罪(即權力尋租,或吳敬璉所謂的“權貴資本主義”)。權貴資本主義的最大特色在于,資本往往與權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謀關系、分贓關系。個別掌控者靠出售或出租這種本應由全民享有、授予并監督的公權力謀一己之私;另一方則用資本非分地贖買這種權力以謀求更大的資本利益,并因此而剝奪其他人平等享有這種權力的機會。在這樣的交易中,少數權力和資本的掌控者確實實現了“雙贏”,而絕大多數既不享有權力也不占有資本的人則徹底喪失了其作為公民的權利。可見,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本質上是官家市場化的原罪問題。民營企業家固然要為這種意義上的“原罪”承擔其自身的責任,但最根本的責任應由不受約束而由個人肆意出租的“公權力”和關乎“公權力”運用的制度安排來承擔。

  換言之,如果有所謂的“原罪”,那其實就是少數人以特權謀特私,把公共資源不公正地瓜分到個人手上。所以,民眾對公共資源分配的不滿,未必是對化公為私的市場化方向不滿,而是對化公為私的起點和過程中的不公正現象不滿。

  鑒于此,有兩個原則必須予以強調:第一,市場化的改革取向和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基本國策不容有絲毫的動搖,因為,法理和實踐已經證明,這是經濟繁榮、國富民強的基石和不二法門。與國有經濟相比,民營經濟的最大優勢是財產權明晰、產權明確,而明晰并獲得法律有效保障的財產權(或物權、產權)正是現代市場經濟賴以孕育并繁榮的基石。第二,獲得財富的起點和程序必須是合法的、公正的,只有這樣,民眾才不會對財富分布結果的不平衡有如此大的怒氣,社會上才不會形成過多的“仇富”情緒。這也就是羅爾斯、諾齊克等人所謂的“獲得的正義”、“轉讓的正義”、“矯正的正義”。關于“第一桶金”,羅爾斯有“無知之幕”之說,即如果初始財富的來源因種種原因無法查考、無法追索,即假定其為“無知之幕”籠罩,我們只能從“有知之幕”開始啟動,在承認既定事實的起點上啟動并延續正義的鏈條。現在的問題是,許多非法和不義財富獲取和轉讓的起點和過程確實是明晰的,確實顯現在“有知之幕”下,并不是籠罩在“無知之幕”中,而且,這種用非法和不正義手段聚斂財富的行為正在大量發生著,與之相伴生的是,貧富分化的進一步加劇。這恐怕是民眾“仇富”情緒激烈的真實原因所在。

  民營經濟PK國有經濟:孰領市場之風騷

  2006年末到2007年初,在民營企業背負“原罪”陰影謹慎前行之時,國資委負責人則高調表示要“毫不動搖、理直氣壯地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新一波國有企業的大重組也霍然拉開了序幕。

  由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12月5日轉發的國資委《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到2010年,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調整和重組至80-100家,其中30戶到50戶將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目前,在國資委的主導下,央企改革正呈加速之勢。

  據國資委稱,經過近幾年重組,央企數量已從2003年的196家減少至目前的159家,重組面占40%。重組后,央企在2006年實現利潤7546.9億元,同比增長18.2%。

  基于此,坊間對2007年這一波央企重組的熱潮基本持肯定態度。不少學界人士認為,就資本市場而言,央企的整體上市不僅擴大了資本市場的規模,提高了中國資產的證券化率,更有效改善了其市值規模,提升了整體資產質量,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久繁榮提供了保障;就宏觀經濟而言,整體上市的央企在關鍵領域發揮獨特優勢作用,將使市場資源不斷得到優化配置,經濟活力將不斷得到釋放。

  但是,央企重組畢竟是一項巨大且復雜的工程。對此,各界的擔憂也不少:如何避免“拉郎配”;改革成本有多大;會不會造成新的壟斷、加劇不公平競爭、限制民企機會,從而阻滯國民經濟整體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會否又成為國有公司上市圈錢“脫困”、而讓股民買單的游戲……

  人們對國企重組的大動作表示出這樣那樣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正如有學者指出的,近30年改革開放的實踐已雄辯地表明,

中國經濟改革表現最出色者,不在于對舊體制的改造,而在于“體制外經濟”的迅速崛起——即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恰恰是未經成功改造的舊體制一直對新興的“體制外”市場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壓。這一“體制外”崛起的進程通常被稱之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績效遠遠優于“存量改革”,是因為后者必須“破舊+立新”,而前者僅僅需要“立新”而已。舊體制的政治經濟既得利益階層對“立新”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其發展,對“破舊”卻頑強地抵制。農村早期改革的成功、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并不需要舊體制作傷筋動骨的大改變,它所全部有求于執政黨和政府者,不過是“允許”而已,至多也不過要求執政黨和政府在口頭上作出“政策不變”的表示。換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于公權力的“無為”,在于“無為”賦予民間力量的自由所煥發出來的活力。反之亦完全有理由說,國有企業、股市、政府機構的改革之所以失敗者多,則大多是緣于公權力的“有為”。舊體制的核心是公權通過對組織、資源、產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實現對人的全面控制,其實質就是剝奪自由。“增量改革”是一個先自由后增長的過程,經濟權利的自由化產生了經濟組織的多樣化、經濟資源配置的市場化,而“存量改革”因為沒有首先賦予全體公民作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徑與“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績效不彰便是理所固然。  

  易言之,權利主體虛化的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必然效率低下;在行政保護下的國有企業效率普遍較高,但長期如此會損害經濟的均衡發展;在競爭領域國有企業必須允許民營或外資入股,才能維持企業效率;國有企業的效率只能體現在非競爭領域;只有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均衡發展,才能在避免兩極分化的同時又避免國有企業對經濟體制的潛在負面影響,才能避免國家機會主義、誘發社會經濟發展的“后發劣勢”(國有企業虧損誘發的金融風險至今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走筆至此,不由人想起市場經濟鼻祖斯密的經典名言:“關于可以把資本用在什么種類的國內產業上,其生產能力有最大價值的這一問題,每一個人處在他當時的地位,顯然能判斷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圖指導私人應如何運用他們的資本,那不僅是自尋煩惱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問題,而且是僭取一種不能放心地委托給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員會或參議院的權力。把這種權力交給一個大言不慚地、荒唐地自認為有資格的人,是再危險也不過了”。斯密特別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他說,如果某一部門投資太多,利潤的降低會糾正這種錯誤的分配。“用不著法律干涉,個人的利害關系與情欲,自然會引導人們把社會的資本盡可能按照最合適于全社會利害關系的比例,分配到國內一切不同的用途”。

  對于已經義無反顧地走上市場經濟的不歸之路的中國而言,重溫斯密的上述論述,不能不引起我們深長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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