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稅收法定原則的艱難回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13:54 《中國商業評論》雜志
消費低迷時減稅,投資過熱時加稅,在我們巧妙地利用稅收進行市場調控的時候,卻忘記了稅收法定這一重大原則。 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可以假借行政權力加重或者減免稅收,那就意味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一部分歸政府所有,所謂的保護產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文/葉檀 作者簡介:葉檀,《每日經濟新聞》評論版主編 近期央視熱播的紀錄片《大國崛起》引發了人們對大國應該如何崛起的思考。 在市場經濟國家崛起的過程中,值得關注的現象之一就是稅收法定原則。 大國崛起過程中的稅收權爭奪戰 稅收法定原則最早體現在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英國的屢次革命,從1215年貴族抵抗約翰王,到1642年開始的議會與查理一世的內戰,一直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其含義之深廣非片言所能概括。但從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來說,則是一個財產權越來越受到法律保護的過程,也是國王任意征稅權逐漸喪失的過程。當一方以“家天下”的思想征稅的時候,總是激起另一方的強烈反抗。被征收的一方堅定地捍衛自己的財產權,拒絕在法定原則之外的任何征稅行動。最終,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斷頭臺,英國實現了君主立憲制,國王的征稅權徹底被稅收法定原則擊垮。 北美13個殖民地也效仿前賢,美國獨立戰爭的直接導火索就是英國議會在沒有殖民地代表參加的情況下擅自向殖民地征收印花稅,侵害了殖民地民眾的利益。這既違背了英國自身的憲政原則,也違背了美國第一代拓荒者的五月花號公約。只不過,英國諺語“稅收是代議制之母”,在美國被翻版成為“無代議士不納稅”。 法國革命依然圍繞稅收而行。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的突出矛盾就是第三等級承擔了沉重的賦稅,只有工作的權利而被停止了議政權。大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有一條:任何人的財產權不得受到剝奪。這一條杜絕了權勢階層任意征稅的掠奪行為,以及稅收豁免權等特權,個人財產由此受到保護,奠定了市場經濟的第一塊基石。 稅收,不僅僅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保障,也是國家與民眾之間契約關系的一種體現和保障。稅收不應成為圈錢的借口,而應成為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讓渡紐帶:國家在征稅后,應該提供社會所必要的秩序與安全、公平的環境。因此,不經合法性程序以調節為名任意增加稅收,或者以征收隱性費用的方式強行征收“保護費”,從根本上違反了法治與市場經濟的根本要義。 另一方面,在現代社會中,稅收也具有激勵市場的作用。一個好的稅收體制應該成為促進商品交易與經濟發展的正向激勵手段,而不是相反。 稅收節節攀升大好形勢下的隱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數字,我國稅收收入近年來節節攀升:去年上半年中國經濟增長10.9%,同比增長0.9個百分點。同時,上半年財政稅收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比前年同期增收3600多億元,稅收增速22.3%,比經濟增速高出1倍。而事實上,不僅是去年,過去五年我國稅收步入快速增長期,年均遞增17.7%,遠高于GDP的年遞增速度。 稅收收入節節攀升,固然有經濟發展與征稅手段改進的功勞,但也與稅收負擔過重不無關聯。《福布斯》公布的年度稅收痛苦指數可以作為參照。從2000年中國進入《福布斯》的統計開始,稅收負擔指數便一路上揚:2002年位居第三,2005年便“躍升”全球第二。我國10年來宏觀稅賦每年以接近1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如果加上大量非稅負擔,實際宏觀稅賦水平可能大大超過發達國家。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一些人考慮到稅賦對市場經濟的遏制作用,以及對于消費的抑制,常常提出降稅、取消收費或者進行費改稅、流轉稅改為消費稅等建議,但在涉及投資過熱的行業時,又常常把征稅作為無往不利的武器,完全忘了確保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稅收法定這一原則。這在房地產等行業中表現得尤其明顯,總是試圖以高稅收抑制消費與二手房交易的方法來抑制房價。殊不知,用鯀堵水的辦法來治水通常會適得其反,稅賦在增加交易負擔的同時,也會挫傷市場流通的積極性。 那些隨隨便便就建議征稅的人還忘記了另一條,如果政府可以假借行政權力加重或者減免稅收,那就意味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一部分歸政府所有,所謂的保護產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如此調控,結果常常是調控的愿望未達成而平添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罵名。 稅收“母法”呼之欲出 這一局面在可見的將來也許有可能改觀。據報道,一個由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官員參加的研討會已經召開,主題是研究《稅收通則法》專家稿。 據粗略統計,我國現行的稅收行政法規大約有30部,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大約有50部。現行有效的法律卻只有3部:一部程序法和兩部實體法。其他都以法規或規章的形式發布,不僅法律級次低,而且部分法規政策經常變化,使稅收執法始終處于一種動蕩多變的狀態。 《稅收通則法》旨在保障公民財產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規范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與稅收法定原則有莫逆之處,也是我國稅收擺脫行政管轄走向法治化的一小步,因此被稱為稅收“母法”。 這部法律立法過程曲折且頗多妥協之處。《稅收基本法》先后被列入八屆和十屆人大的立法計劃,稅務總局草案前后六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部草案也已經審議了四稿,但最終停滯,改弦更張。立法的主旨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初的主旨是規定稅收領域的一些根本制度,如稅收立法權、中央與地方的稅收關系、稅收基本原則、稅收司法體系等,意在制定一部稅收效力位階高于一般稅收法律的稅收“母法”。但一些專家考慮到可操作性,因此提議對一些重大議題暫時擱置。比如,《稅收通則法》規定,納稅人在稅收征納活動中享有限額納稅權、稅賦從輕權、獲取信息權、賠償救濟權等,對納稅人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作出集中規定,但本該啟動的費改稅等工程,收費是否納入調節范圍,迄今未有定論。 一部折衷的稅收“母法”也比沒有“母法”強,起碼我們又向稅收法定原則邁進了一小步,誰能說這不是稅收與財產權法治精神的一大步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