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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1:12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評論員 作為國家金融安全之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已迫在眉睫。近日,新華社報道稱,這項制度的推行,有望在近期邁出實質性步伐。 這是一項必要且可行的決策。央行去年底發布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明確表示:“目前我國經濟保持快速健康發展,銀行體系穩健運行,法制、經濟、監管環境日趨完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已基本成熟。”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由中央銀行和各級政府“買單”的隱性存款保障制度,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都是以國家財政做最后的補償。眼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金融機構股權逐步多元化,金融機構中外資、民營資本逐步增多。當這些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國家出面拿納稅人的錢去進行補償,其公平與否很容易遭致廣泛懷疑。此前爭議不休的“銀行賤賣論”,焦點之一即在于外資“坐享”上市溢價而政府財政獨力承擔壞賬剝離。 較為嚴厲的批評者說,金融機構“挾持”國家信用的做法,雖然在一定范圍內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出了不可忽視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在利益的驅使下,少數金融機構從事違規經營活動,一些個人投資者為追求高額回報,自覺不自覺地參與違規活動,加劇了金融風險的積聚。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挖肉補瘡式的做法,無疑是以長期不穩定來換取短期穩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驟然提速,金融機構“只生不死”漸成歷史,管理層在各種場合多次表示,必須盡快解決金融機構所遇到的問題,讓困難重重的金融機構破產,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而從實踐層面來看,已經有海南華銀、大連證券、鞍山證券、北京華陽租賃公司、山西華康信托、佳木斯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等金融機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兩年前《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的發布,則為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出提供了公眾利益層面的制度保障。 不過,這依然帶有較強的過渡性和權宜性色彩。因為國家有限償付這一做法,并不能從根本上扭轉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高發,從本質上說,這種制度安排仍然表現出政府責任與市場約束的相互錯位。所以,只有正式建立起激勵機制相對完善、市場導向相對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才能在保持公眾信心的前提下,構筑起合理有序、有進有退的競爭格局。 誠如央行所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成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各專業監管機構已分別設立并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深度與廣度均已取得長足進步;其二,以國有銀行及農信社改革改制為標志,我國金融企業資產質量明顯提高,微觀基礎不斷夯實;其三,我國經濟依然處在景氣周期,宏觀環境利于體制攻堅平穩過渡。 當然,作為一項醞釀已久、關涉重大的創新制度,存款保險同樣面臨不少困難待解決。譬如說,我國各存款類金融機構管理水平、資產規模相差很大,如果實行統一費率,則不利于獎優罰劣,如果實行差別費率,則勢必導致壟斷加劇;再譬如說,目前金融風險較為集中在面廣量大的小型機構,由于這些企業的改制工作尚未完成,其最初保險資金來自何處亦未見定論。我們希望并相信,擬建立中的存款保險機構理事會能對這些問題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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