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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開瓶費沒什么不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0:58 中國經濟周刊
★文/秦亦夫 2006年12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湘水之珠大酒樓返還消費者王先生100元“開瓶費”。這一結果受到一些消費者和消協的稱道。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表示,消費者可自帶酒水到飯店消費,如果飯店要求支付“開瓶費”,消費者可拒付并向消協等部門投訴。但此后不久,浙江省溫州市23家酒店聯合聲明,從2007年1月1日起,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進店消費。 不同觀點能夠得到表達并充分爭論,是社會民主進步的表現,這是市場經濟制度所需要的。正是在市場活動參與各方權利、責任的博弈中,社會利益關系才趨于平衡,公平的市場秩序才得以形成和維護。 但是,從餐飲業的特點看,譴責或立法禁止飯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有失公允,也反映出社會各界對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價格規律還存在認識上的缺陷。 決定餐飲業價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僅僅是食品和其他消耗品本身的成本,更多的是由其所處區位的級差地租、裝修檔次、設施配置所營造的就餐環境、舒適程度、服務水平等間接成本所決定的。如何決定自己的經營方式、確定什么樣的價格策略、吸引什么樣的消費者是飯店經營自主權范圍之內的事,他人無權干預。 餐飲業是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已經形成了買方市場。各種檔次的餐館林立,市場劃分十分細致,各有其不同的消費群體。飯店與消費者之間是平等的交易關系,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自由。不應當既享用飯店的優美環境和良好服務,又不讓其擁有經營、定價方式的自主權。 我們要在市場經濟制度視野之下,理性看待飯店的定價行為,大可不必、也不應當要求飯店采用同一服務模式和定價方式,更不能要求飯店按照消費者理想的模式去經營,這樣會損害產品和服務的多樣性。 有人呼吁,立法機關應當發動消費者、專家學者、經營者進行討論,充分進行立法博弈,最終在法律層面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制定法律法規約束餐飲企業,不得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有的地方也確實這樣做了。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認定,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和收取開瓶費的行為違法,將受到罰款1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這反映出對市場經濟制度本質的理解還存在差距,還沒有在市場經濟制度之下思考立法問題,還需要繼續深化對市場經濟制度特點和規律的認識。 在市場經濟制度下,每一社會個體增加自身福利的正當途徑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他人、社會提供更多的產品或服務,以換取和改善自己的福利。在這一制度下,每一社會個體既是消費者,同時也是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這種制度能夠調動全體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最終使整個社會福利得到提升。這也正是我們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選擇市場化發展道路的目的所在。在競爭性行業,經營者都是通過盡可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手段來擴大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售量;消費者也是在盡可能大范圍的比較之后最終選擇自己所要購買的產品或服務,雙方是相互選擇的。消費者要享用好的產品和服務,就需要多支付一些金錢。只要交易過程公開透明,不存在欺瞞行為和強迫交易,就應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就不應當受到責難。 任何市場參與者在爭取和維護自己權利時,都不能強求他人服從自己的權利和意愿,也不應當要求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交易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社會公平和諧。如果用立法來解決“開瓶費”這類問題,社會將會為立法、執法付出巨大的代價,也會給行政權力的濫用創造條件。這才是市場經濟制度下成熟的政府和消費者所應有的思維方式。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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