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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癥下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3:57 第一財經日報
高偉 像這種有利于農民的好事,不能只靠國際慈善機構和民間力量來推動,政府應該而且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建議允許在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的農村和山區,發展和推廣社區基金或類似的社區性金融機構,重塑一批互助性農村合作金融組織 發展中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所擁有的優勢是土地和剩余勞動力,缺乏的是資金和技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不斷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中國也不例外。 當前,農村金融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在今天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設計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框架,將成為一個重要議題。筆者認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是一項系統復雜工程,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制約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問題的關鍵,找出問題的根源,對癥下藥,才能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成本高、風險大、缺乏競爭 分析制約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主要矛盾,首先要了解我國農業生產的基本狀況。我國農業生產的資本有機構成高、收益低,受自然環境影響大,自然風險大;加入WTO后,我國弱小分散的小農戶面臨著國際市場的沖擊,市場風險增大。這使得為“三農”服務的農村金融成本高、風險大而收益低,系統性風險嚴重。由于風險和收益嚴重不匹配,造成農村信貸資金大量外流。 因為金融是通過資金的融通、流動創造價值的一種活動,只要是金融組織,就要講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講回報,資金就要從回報低的農村流向回報高的城市,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難逆轉這種趨勢。1994年到2004年農村存貸差額累計達到40876.52億元(尚不包括鄉鎮企業存款);2005年為農村服務的主要金融機構共從農村轉移了1.87萬億元;2005年底郵政儲蓄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余額達到8839億元,并轉存中央銀行。在農村資金大量流失的同時,大量商業性金融機構撤離農村,造成農信社“一農獨大”,壟斷地位不斷強化。由于缺乏競爭,農信社在貸款利率定價方面完全處于“強勢”地位,針對農戶的貸款利率偏高,放寬利率限制后,部分農信社的貸款利率一浮到頂,1年期貸款利率達到10%甚至更高,和民間借貸利率相當,農民承受的利率壓力比較大。 以上是我國農村金融的現實。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建議: 發展農業保險 加大財政補貼 第一,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分散和降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降低農村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這是改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一項基礎性的工作。促進農業保險發展,要堅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原則,保證農業保險適度的強制性。 當前要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是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充足的財政補貼,從長遠看無論采取何種保險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根據我國財力,目前財政補貼還應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保險標的應主要選擇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要盡快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和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分散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風險。 另外,我國還應借鑒日美等國的經驗,適時考慮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或農業保險局等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或協調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發展。 引導資金回流農村 第二,合理利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稅收優惠和財政資金補償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的措施引導資金回流農村。一是對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稅率政策,將減免稅與存貸款比例掛鉤,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可以縣為單位,按經濟發展水平劃分貧困縣和非貧困縣,貧困縣免除所得稅和營業稅,非貧困縣免營業稅、所得稅減半征收。縣及縣以下金融機構支農貸款達到新增存款的60%以上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加強對縣域資金流動的監測和預警,限制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系統內上存資金比例,通過運用差額準備金制度,對上存資金比例過高的金融機構可以提高超額準備金比例實行繳存,并下調超額準備金率。在貧困縣只存不貸的金融機構建議其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三是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勵縣及縣以下郵政儲蓄份額超過20%的部分應通過適當方式用于農村,鼓勵郵政儲蓄機構在農村試辦農村小額貸款機構,投資設立農村小額保險組織,購買農業發展銀行政策金融債,也可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三農”貸款,對存放農村信用社的大額協議存款,當地財政應給予適當貼息優惠。另外,建議縣域人民銀行將其上存的轉存款按較高比例或全額轉化成支農再貸款,重點增加對當地經濟信貸投放較多的金融機構再貸款額度。 創新金融組織 推廣社區性金融機構 第三,要創新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建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僅靠呼吁農信社降低涉農貸款利率是不夠的,只有創新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打破農信社的壟斷地位,在競爭中才能逐步實現農村利率在宏觀調控下的市場化。建議:根據農村金融需求多樣性的特點,在保證資本充足、加強監管、防范風險、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允許國有資本、私有資本、外資和國際慈善組織共同參股,新設社區銀行、只貸不存的貸款公司、小額信貸組織和農村社區基金等多種農村金融機構,要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組織成為農村信貸市場的重要主體。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這幾年一些國際慈善機構,比如樂施會、宣明會在我國云南、貴州等地發展了一些社區綜合項目,社區基金是其中的子項目,取得了一些經驗。像這種有利于農民的好事,不能只靠國際慈善機構和民間力量來推動,政府應該而且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建議:允許在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的農村和山區,發展和推廣社區基金或類似的社區性金融機構,重塑一批真正意義的互助性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以滿足廣大農戶小額、頻繁的生活和生產的基本資金需求。 社區基金的原始本金可由國家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和捐助性資金共同出資,由各地政府推動,但不能干預社區基金的內部運作。社區民主選舉基金管理小組,成員組成要多兼顧女性。社區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免交一切稅收。每個基金以行政村為單位,一般控制在3萬元左右。我國共有67.8萬個行政村,貧困落后、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村按1/4的上限估算,在全部貧困村建立社區基金,總共需要四五十億元,如果分3年實施,每年也就需要10多個億,問題不大。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插圖/劉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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