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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實施成效與政府轉型突破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3:19 第一財經日報
王琳 法治影響生活,法治改變生活。59部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于新年正式施行,它們的觸角已經滲入到普通民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從1978年恢復法制建設到今天,立法的數量已不再是國家最為迫切的需要,更非創造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立法的高質量與生效的法律得到遵從,才是今日之中國最應達成而未實現的目標。而這兩個問題的關鍵之關鍵,又在于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 所以,媒體關注《反洗錢法》的施行,對于遏制貪官外逃的諸多樂觀預測,在轉型期腐敗大案頻仍的背景下,確在情理之中;公眾關注K廳版權使用費收取標準,在侵權已成習慣的卡拉OK領域,無疑也有著積極意義。而在這59項法律文件中,有一項關乎立法質量與立法被服從的重要法律,顯然被媒體與公眾所忽略,那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下稱《監督法》)。 從《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責來看,立法和監督是其最為凸顯的兩項重要職權。但《憲法》上的權力尚需通過具體的法律來加以細化,以使立法與監督具有剛性與可操作性。立法權在《立法法》中已有相應的程序規定,監督權的行使卻一直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在實際運作中,監督功能較之立法也相對弱化。僅以對法律實施與執行的監督而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雖有備案審查權,但面對層出不窮的法律沖突時,仍未找到規范化與制度化的對策,而不得不尋找個案上的特殊處理——收容遣送條例的廢止是如此,最高法院死刑復核權的收回亦是如此。 更多的法律沖突出現在人大立法與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之間,全國性法律與地方性法規之間。我們的憲法和法律并不缺乏公民基本權利,但在層層立法的“具體化”之后,有些卻已被異化為公權部門的權力。如果這種法制工具化的傾向得不到一個有效監督機制的遏制,則法治建設的步履艱難當是必然的結果。 “法治”正是要在由“全能政府”轉型為“有限政府”的過程中扮演關鍵的角色,歷經了17年醞釀才出臺的《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這是《監督法》在與《立法法》銜接的基礎上,賦予權力機關的一項新職能。 相信很多人都在期待2007年里很可能破土而出的“人大監督第一案”了——就在元旦這天,廣州律師周玉忠一大早就到郵局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了一份快遞,內容是請求常委會對最高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審查。周律師說,選擇元旦是因為《監督法》開始實施,申請常委會對司法解釋實行監督是《監督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從另一方面來說,作為監督憲法與法律實施的權力機關,《監督法》能否得到完整、充分的執行是建立法律信仰的關鍵之關鍵。 2007年,《監督法》開始監督法律實施;2007年,也讓我們一起來監督《監督法》實施。(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更多精彩內容請瀏覽第一財經的網站:www.china-cbn.com 中國首選,價值之選!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 訂閱電話:021—52132511(上海)10—58685866(北京)020—83731031(廣州)0755—82416077(深圳)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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