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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問題其實是庸人自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0:03 法制日報

  在近30年的改革中,即使部分民營企業負責人曾經觸犯國家的刑法,構成犯罪,經過時間的沖刷,很多人已經過了追訴的期限,不再會被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喬新生

  民營企業原罪問題,最早是由經濟學家提出來的。某個經濟學家在企業家論壇上,對某些民營企業發展中曾經出現的法律問題,提出了赦免的主張。隨著云南紅塔集團董事長等一大批聲名顯赫的企業家中箭落馬,社會各界紛紛關注企業家的生存環境,思考中國漸進式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其實,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民營企業負責人的行為早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依照當時的規定不構成犯罪,那么,按照從舊的原則,不應當追究民營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而按照現行的規定不構成犯罪,則按照從輕的原則,不追究民營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在社會多元化的今天,我們不能禁止公眾對某些民營企業投資者的道德批評,也不可能完全杜絕民營企業投資者違法犯罪問題。隨著市場取向的改革不斷深化,人們對民營企業的看法越來越公正。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法律雖然受制于經濟基礎,但法律畢竟是普遍意愿的反映,在整個社會中民營企業負責人畢竟只是少數,所以,法律很可能在多數人的意愿推動之下,隱沒了民營企業負責人的聲音。

  但在中國目前這個問題并不存在。我國刑法對犯罪特別是經濟犯罪作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根據刑法第87條之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所以,在近30年的改革中,即使部分民營企業負責人曾經觸犯國家的刑法,構成犯罪,經過時間的沖刷,很多人已經過了追訴的期限,不再會被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追究貪官污吏受賄罪的同時,很少同時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行賄罪,其原因就在于,民營企業負責人的許多行為都已過了追訴期限,不再受到法律追究。所以,民營企業家們關注原罪,其實是庸人自擾。

  當然,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法律污點,將會成為民營企業負責人投身政壇的不利因素。所以,一些民營企業負責人希望洗刷自己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承擔政治和道義上的責任。這種想法情有可原,但于事無補。道理非常簡單,道義上的問題無法通過法律來消解。

  民營企業負責人應該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造福民眾,從而真正贏得公眾的信賴。對于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不法行為,民營企業負責人應當坦然面對。不能因為身在廟堂,而忘記當年櫛風沐雨、勤勞打拼的情形,應該以更加謙卑的姿態,從政問政,而不能利用自己參政議政的權利,或者接近高層的機會,為自己的臉上“貼金”,這樣做,既違反了政治倫理道德,同時也會引起公眾的反感。所以筆者建議,今后不要使用的原罪這個概念,而應該就事論事,針對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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