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除權不合理 納入年所得申報加重股民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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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2月28日 10:29 東方早報 | |||||||||
黃建中 國稅總局日前發(fā)布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其中需申報的“年所得”包含工資、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11項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將股息、紅利所得列入居民“年所得”的申報范圍,引起了股市投資者的普遍關注及較強烈的市場反響。筆者以為,將股息、紅利所得(以下統(tǒng)稱股利所得)納入個人“年所得”申報范圍,是不合情理的,更可能會對證券市場發(fā)展造成負面影響。 首先,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通常界定為,自然人或法人在特定時間內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合法凈所得。而在我國的現實國情下,投資者(目前我國對法人股東的股利所得實行免稅政策,針對個人和基金課紅利稅,故本文所稱的投資者均為非法人投資者)的股利所得雖然在名義上表現為“收入”,但實際上在“分紅事件”后遭受的卻是與股利納稅額等值的“凈損失”。 按照我國現行的股票交易結算規(guī)則和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上市公司以現金或紅股方式向股東派發(fā)股利時需要扣稅和進行股價除權。目前執(zhí)行的優(yōu)惠所得稅率為10%,投資者實際所得的賬面現金(或紅股,下同)收入是分紅額的90%。而在分紅的同時,投資者所持股票的交易所掛牌價格實行的卻是分紅額100%的除權。由此,經過股價除權之后,“分紅事件”會使投資者股票賬戶總資產額出現減少而非增加,投資者的凈損失值等于分紅“收入”的納稅額。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的凈損失越多。 以寶鋼股份(600019,SH)為例,其2005年度的現金分紅方案為每股派0.32元,股權登記日2006年5月24日的公司股價為4.82元。假設某股東持股1000股,則分紅除權后的結果是:獲得現金紅利288元,納稅32元。與此同時,公司股票除權價為4.50元(2006年5月25日開盤價為4.52元,收盤價為4.44元,表現為貼權)。可見分紅除權后,投資者絲毫沒有在“分紅事件”中賺錢,反而是凈損失了32元(即4820-288-4500=32),除權虧損率達0.6639%。 因此,股利所得稅直接導致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凈損失,這明顯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應該列入個人“年所得”的申報范圍。 其次,投資者為規(guī)避“分紅事件”的凈損失,或者為避免進入報稅范圍,可能會在公司分紅公告后至股權登記日前,選擇拋售公司股票,即所謂“逃權”或“用腳投票”。進而導致股價下跌,對證券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產生威脅。 理論上講,在賣和買的雙向交易成本小于課稅損失的情況下,投資者的逃權就成為將損失最小化的理性操作,構成另類無風險套利。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平均的買賣雙向交易成本大約為0.5%左右,如果分紅虧損率超過0.5%,就會引發(fā)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逃權。此類逃權,對于寶鋼這樣的低市盈率、高現金分紅的個股尤其顯著。 即便是那些繼續(xù)看好公司長線價值的投資者,也可以通過除權日買入的“另類套利”來盡可能減少課稅凈損失。對于那些原本就猶豫不定的投資者而言,分紅事件更可能促使其逃權換股。而如果將股利所得納入“年所得”的申報范圍,則無疑會進一步加劇投資者的逃權動力。一些投資者可能單純?yōu)榱吮苊膺M入12萬元年收入的申報線,而選擇逃權操作。而逃權操作無疑會使股價下跌,讓投資者因“分紅”而導致的損失(稅收+股價下跌)進一步擴大。如此惡性循環(huán),將使“分紅事件”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認識為利空乃至重大利空因素,進而危及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 第三,股利所得稅本身是一種不合理的重復征稅,理當廢除。投資者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yè)稅后凈利潤的分配,即上市公司已經就該部分收入代其股東納過稅。但我國現行稅法中,投資者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顯然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無異于在“一只羊身上扒了兩張皮”,而如果再將其列入個人“年所得”的申報范圍,則可能進一步加重投資者的稅收負擔,更與“將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重中之重的”證券市場主旋律明顯不和諧。 所以,從保護中小投資者和穩(wěn)定證券市場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對股息、紅利所得的課稅應當取消,更不應該列入“年所得”的申報范圍。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