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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原罪:赦免還是贖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0:15 中國經營報
12月19日,和君創業總裁李肅致信立法機構,呼吁赦免“民企原罪”。 李肅稱,目前有一股揭發檢舉企業家“原罪”的風潮,檢察機關收到的大批檢舉信,多是和某些企業早期創業時的違規操作有關,這些企業家不關心企業擴張,反而在擔心自己的“安全問題”。民企原罪問題的界定,已是當務之急。 民企既有“原罪”也有“原功” 主持人:最近,一些民營企業家的日子很不好過。“資本高手”顧雛軍、張海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剛剛并購了永樂的黃光裕突然遭遇“房貸門”。民企原罪問題被重新討論起來,究竟應該怎樣判定原罪? 李肅:原罪與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犯罪直接危害社會,原罪是一種具有歷史進步性和必然性的經濟違規現象。在我國,改革歷史進程中先后產生了多種民企原罪,必須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尋求不同的解決之道。 第一種原罪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起步期,民營企業的違紀違規較多集中于對舊體制的“邊緣突破”,是一種“改革性的探索原罪”。 第二種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規違法更多地表現為地方經濟發展中的“跟隨違法”,是一種“發展性的被動原罪”。 目前,原罪之爭的焦點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我認為,從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向市場主導的資源配置轉型中,腐敗的最大根源,在于權力包辦經濟,由此產生社會經濟實體對權力的“配合”與“供養”。因此,權錢交易的主導方不是民營企業家,而是官員,“反腐”不應該等同于“反富”。 趙曉:在中國,除了中關村的“知本家”和江浙草根企業家好一些,其他民營企業家都存在著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有這樣那樣的原罪問題。據有關媒體報道,柳傳志自己承認在早期走私過產品,而劉永好也承認早期賣過劣質飼料。這些中國頂尖的企業家尚且如此,所以可以說在那段時期,民企的原罪問題帶有普遍性。我們不能回避它,而要重視它、解決它。 楊帆:民企原罪不是“赦免”的問題,而是“贖罪”的問題。解決的辦法比較簡單,就是對那些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家實行財產實名登記制度,說明財產來源,如果說不清楚,就向社會做善事,捐贈一部分;另一方面,國家要對這些人實行財產稅、遺產稅和贈予稅等財富再分配政策。 主持人:俄羅斯在經濟轉型中出現過的問題富豪現象,對中國有沒有啟示意義? 黃葦町:俄羅斯與中國不一樣,前者是采用激進的休克治療,整個社會出現了動蕩,大批國有資產被私有化,在此激烈的轉型過程出現了許多富翁。由于當時整個社會和經濟出現了混亂,所以俄羅斯社會和當局并沒有追究。 而在中國,實行的是漸進式的改革。所以俄羅斯與中國具體情況不一樣,不能簡單地類比。 應該“反腐”而不是“反富” 主持人:既然民企原罪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應該如何化解? 楊帆:“原罪”是個偽命題,要搞清楚是誰提出來的。我們在談論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政治話題。原罪是一個歐洲的基督教話題,認為所有人都有原罪(宗教和道德上的罪),所以要赦免。對于中國民營企業來說,不是赦免的問題,而是贖罪的問題,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來贖罪,要多做善事。 所以,我的基本觀點是要依法處理,不能因為是首富,或者是大企業家,就不依法辦事了。事實上,這些企業家都是因為犯罪被抓的,所謂原罪只是在替他們開脫。 黃葦町: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我覺得應該區別對待,淡化處理,不要再過分渲染民企原罪。 一是堅持依法治國,對那些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處理。不能因為是民企“原罪”就不追究了,因為有些私營企業主的行為確實是違法犯罪了。如果違法不處理,那不是鼓勵更多的民企違法行為嗎?這與我國法治精神不符合。 二是要區別對待,重視現在的表現。我們現在能大規模追究歷史老賬嗎?這需要慎重考慮。在改革開放進程中,中國民營企業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稅收和就業貢獻幾乎占了中國經濟的半壁江山。因而對于帶有普遍性的原罪而不是違法的行為,我們應該低調淡化處理。 三是更要著眼未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生產要素配置的市場化,民企管理的規范化,未來的民企不可能再出現大規模的原罪行為。民企在科技創新和構建和諧社會方面,將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我們解決的重心是引導民企在經濟和社會事務上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是無限制地追究舊賬。 趙曉:目前的討論多比較關注個案,其實民企原罪已經超出個體范籌,而上升為一個社會性問題。因此討論和解決民企原罪的關鍵,是要對經濟轉型中的制度和環境設計作一個科學評估,并改善它。這才是關乎中國社會經濟轉型和發展進程的重點。 民企原罪給私營企業家提出了一個社會責任和財富品質的新課題。作為富人,在改革進程中受益最多,應該更多地回饋社會。這其中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規范財富的收入來源;其次是如何支配和使用財富。 仇富情緒加劇原罪爭論? 主持人:有觀點認為“仇富心理”加深了人們對民企原罪的關注。 楊帆:我不認為依法處理了幾個富豪,就是一種仇富心理。實際上,目前懲治腐敗、權錢交易的力度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依法處理違法行為,阻力尚且如此之大,說明反腐的難度更大。 李肅:2003年修憲,提出保護私有財產,2005年兩會提出“非公三十六條”,2006年統戰部又提出社會新階層。從政策和法律上,民營企業的地位和意義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在具體的政策執行環節上,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還是比較惡劣,這種反差體現了一種仇富的情緒化思潮。 我建議:首先,要鼓勵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過法院的判例立法,解決改革實踐與立法滯后的矛盾。其次,要歷史地看待民企的“發展性被動原罪”,在反腐敗工作中嚴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勵企業家揭露腐敗,保護民營企業的發展力。同時,要赦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國人大建立聽證會制度,解決原罪劃界問題。 趙曉:這可以從兩個方面解釋。一是中國人歷來有仇富心理,不患寡而患不均。與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它們有幾百年的市場經濟和商業歷史,而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只有二十多年,因而缺乏成熟的財富文明。這說明仇富情緒存在合理性。 另一方面,人們并不仇恨比爾·蓋茨和巴菲特,也不仇恨李嘉誠和張朝陽、丁磊等中國新一代的科技創新富豪。為什么,因為中國人仇恨的是兩種富豪:一是不擇手段,非法暴富;二是為富不仁,攀比斗富。這說明中國的私營企業家應該加強社會責任。 黃葦町:仇富心理更深的社會背景是社會分配不公及收入差距正在拉大,這引起了仇富情緒的上升。 觀點鏈接 郎咸平:主張“輕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原罪內涵,給予民營企業家贖罪機會,但證明是故意欺詐犯罪的不在其中。 秦 暉: “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源主要在“賣”不在“買”,在官不在商,在“國”不在“民”。如果要講“原罪”,與其說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說是“官員原罪”。治好了“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會有“國有資產流失”之說。治不好“官”,民企即便再“原善”也無濟于事。 厲以寧:民營企業家實際上并不存在所謂原罪,而應叫“原始創業積累”。由當初政策不清所產生的一些問題,只要不是違法所得,就沒有什么好負罪的。大多數民營企業是守法的,不能以偏概全。 盛 洪:既不能一網打盡,也不能一筆勾銷。 樊 綱:要客觀看待原罪,比如德國對部分原罪進行赦免,但不全赦,給予補交稅款機會。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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