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作建房目前難以實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07:22
新京報
在一種互信和約束機制未曾確立、“開發商體系”這一市場壁壘又沒有破除之前,合作建房可能只是美夢一場。
在溫州,一個260人的團隊用1億多元人民幣從政府手里取得一宗建設用地,他們預備在不久之后將之變為一個住宅區,通過自給自足的方式解決居住問題。此舉激發了全國各地有著相同抱負的人。
但阻力很快出現。據12月14日《新京報》報道,一直未曾表態的溫州市房管局日前明確表示,溫州個人合作建房項目存在“違規操作”行為,是一種變相的商品房買賣,并且在事先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個人集資建房組織就委托開發商拿地,存在欺詐嫌疑。因此,政府完全可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
溫州房管局官員給出的理由雖然有待推敲,但有一點應該引起注意,這種房屋生產模式既不被開發商認可,也不被地方主管部門認可,也就不大可能被實現。購房個體寄希望于通過“合作建房”與之展開一場力量懸殊的博奕,雖然值得贊賞,但無疑又有些天真。
或許正因為意識到這一點,合作建房組織者選擇了與開發商合作。完全要倚仗開發商出面去解決幾乎所有問題:例如需要開發商幫助拿地、進行基本建設,甚至于物業發售、分配和管理,皆須假開發商之手推動。
既然開發商介入合作建房每一環節,事事插手,也就是說,合作建房已經淪為另一種開發商建房模式,只是稱謂另類一些罷了。關于這一點,合作建房召集人說得明白,他們自認是房地產開發的另一種形式和補充,是要做沒有成本的開發商。
合作建房的召集人及其組織既已成為沒有成本的開發商,參與項目的投資合伙人由此也就變成了購房者(不過就是掏出可能低于市場價格的房款,但也難免舉債),他們由一直試圖擺脫的一種開發商市場進入到另一種開發商市場,誰能說他們就一定能獲得更好的歸屬?
合作建房是一項資本與技術的系統整合工程,其間需要建立一種緊密的互信機制。信任是合作的前置條件,特別是一個召集人試圖去整合那些屬性各異、不具任何互信基礎的社會不同自然人的資金,一種互信機制尤其重要;此外,還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組織之所以稱其為組織,在于組織內各成員均在一種規則約束之下,以此保證每一成員就行為、目的、價值觀念達成一致和共識。
人們來自不同空間和地域,憑著滿腔熱情和某種簡單的利益趨同而掏錢參與,被捆綁成一個組織,然后索取一切認為可以索取的東西。召集人則只認可資金和償付能力(作為入門資質),像一種交易,很難說有多少信任;至于約束機制,所有規則只由召集人提議,即使最終需要征得全體成員的意見,以便形成團隊意志和公認準則而被遵守,但這種規則很難具有絕對權威,不如律法那樣具備國家意志和強制力,也就沒有必然的約束力。這種流于原始的群體性約定準則極易被破壞。
合作建房弱點如此昭然,甚至不如同樣以整合資金與技術為業務、但又具有合法身份的開發商,至少他們還被納入到社會公共規則體系當中,受公共準則即法律約束。而考慮到由“溫州模式”所帶起的全國多家合作建房呼聲,如果逐一被實現,這會對以開發商為主導的固有市場體系構成威脅或沖擊,削弱或動搖開發商體系對于市場的影響和控制地位,甚至還可能改換業已被確立的市場游戲規則。
因此,在一種互信和約束機制未曾確立、“開發商體系”這一市場壁壘又沒有破除之前,合作建房可能只是美夢一場。若一定要尋求實現,只能不斷地向開發商體系示弱和靠攏,此時,合作建房蛻變成開發商建房必然出現。這也就意味著,個人合作建房目前沒有存續空間。
□章劍鋒(廈門大學不動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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