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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電子眼企業化與設租尋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9:38 新浪財經
徐迅雷,生于1966年,大學畢業留校6年,后到政協又6年,再后來下派到一個江南小鎮做鎮委書記,最后棄政從文——因為感到還不干自己感興趣的事,這輩子要廢了。現為杭州《都市快報》首席評論員。2001年開始集中精力寫作,已刊發雜文時評隨筆書評逾千篇,其中逾百篇被各種選本選載。《雜文報》“名家新作”欄目、《雜文選刊》“當代雜文30家”欄目先后有介紹。 12月4日-12月10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徐迅雷。----編者按 電子眼企業化與設租尋租 12月5日 星期二 文/徐迅雷 9輛車在同一秒鐘同一地點被拍到違章,大部分電子眼未經檢測和年審長期違規“服役”、“帶病”執法;一些公路每隔三五百米就安裝一臺電子眼,這些“電子警察”拍攝隱蔽,許多路段限速過低成為“罰款陷阱”,有些電子眼已演變成“創收工具”;廣東交管部門被投訴的案件中,有70%有關電子眼……(據12月3日新華社) 公路電子眼,為何“病”得不輕?原因其實也很簡單,因為“人病得不輕”。這種事情被曝光的已經不少了,去年就有著名的“杜寶良事件”:安徽來京務工人員杜寶良在北京同一地點違反禁行規定105次,均讓隱蔽的攝像頭拍攝下來,被告知須交罰款上萬元。 所謂“交通管理”,本來是政府職能部門向公眾提供的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的產生,來源于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但權力中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將其“延伸”了出去,設置種種“罰款陷阱”來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罰款增收”成了目的,“交通管理”卻成了一種增收的手段,所謂“治理交通環境”就成了一個幌子、一句空話。 從經濟學角度解釋,這正是一種“設租”與“尋租”行為。所謂“租”,本義是指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余;這種剩余的產生,是非生產性的,只是一種財富從甲轉到乙那里;所以“尋租”的含義亦即追求這種剩余的過程。公務人員通過權力“尋租”,就是腐敗或亞腐敗。 用隱蔽的電子眼等等手段來進行“執罰”、“濫罰”,似乎并不是典型意義的“腐敗經濟學”,而更準確地說是“亞腐敗經濟學”。“合法的罰款”與“濫用的罰款”,其根本區別就在:前者是為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后者是為部門私利而進行的。這種為“部門私利”而進行的“濫罰”,就是很典型的“亞腐敗尋租”。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就曾坦承:“濫罰現象也確實是存在的,這個不能推卸責任”(見9月7日《南方周末》)。 不僅是交管部門,城管執法等其他部門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譬如武漢漢口漢正街城管執法中隊明目張膽“以罰代管”,就曾被曝光——收了500元“罰款”后,執法人員就向經營商戶承諾:“將來有大的檢查會提前通知你。”(11月23日《新華網》) 公共場所的電子眼已經用得越來越普遍,北京主要路段監控已實現了“無縫覆蓋”,交管部門利用電子眼進行的非現場執法,已經占到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的60%。除了交通電子眼,還有治安電子眼等等,今天在一個城市里,進出辦公大樓、住宅小區,往往都有不少電子眼“掃描”過你。在公共場所設置電子眼進行監控,用技術代替人力,這本身沒有錯,譬如在新加坡,24小時值勤的“電子警察”遍布大街小巷、十字路口和主要公路干線,只要電子眼記錄下了違法車輛和司機,執法起來可謂六親不認,罰你沒商量。問題在于:人家是完全是“按法執法”,是一種“嚴治”,更是一種“善治”;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部門,卻將其弄成了“權力尋租”的“最有效”工具,這哪里是什么“善治”、“仁政”? 一個城市,動不動禁止這禁止那,譬如我行我素堅決把電動車給禁了,你一旦“違禁”,就一概予以罰款,這當然就會被人稱為“只禁城”;如果到處是“罰款陷阱”,把種種設備變成“創收工具”,那么也就大抵就是“只罰城”了。 瞄著“罰”字的電子眼進行“準企業化運作”,正是“權力尋租”的一種新動向,而且“投入產出”比非常可觀。表面上,來源于電子眼的罰款大都上交了地方財政,但地方財政會將罰款按比例返還給交管部門,“多罰、多繳、多返還”已經成規則,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是“你罰到多少,我給你多少”。這樣的規則極大地激發了“執罰”積極性,每一套電子眼設備的投入,都算計者讓它效益最大化、產出最大量的罰單來。報道說,今年6月出現在廣東一高速公路的9張罰單,是電子眼在同一秒鐘、同一地點拍到9輛車違章,“權力尋租”看著這樣的情形,心里能不樂開花嗎? 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就看到了把公安局當作企業的可怕,他說:“我曾在全國搞過一個調查,在東部、南部養一個警察每年需要10萬元人民幣,中部地區大概要3萬到4萬,西部養一個警察要1.5萬。但在西部某些不發達地區,地方政府每到年底就會和公安局、交警算賬,把警察罰款所得計入當年的地方總產值,然后再把這些錢當作辦公經費撥回去。這等于是把公安局當作稅務局和企業了,把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內,算作政績。這樣的行為是非常可怕的。”(據9月7日《南方周末》) 把警察“罰款所得”計入“產值”,可見政府本身就愿意將公權力部門視作企業,進行企業化或準企業化運作。延伸下去,不僅種種“罰款”可以“企業化運作”,各種“收費”同樣也能夠“企業化運作”。去年,昆明市內道路臨時停車收費,就被一家名叫“驛通”的公司“通吃”,這個對停車收費進行壟斷獨霸的公司,是由昆明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市道路安全協會兩個法人股東出資成立,還美其名曰“屬國有性質”(2005年9月23日新華社)。可見公權力進行尋租時,其能耐是如何之大;如此開創“亞腐敗經濟學”,真是“至功居偉”。 這些問題要想得到根本性的解決,無他,只有徹底改革我們的治理體制。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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