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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資本自由的障礙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16:04 《新青年·權衡》雜志
文/《中國資本自由問題與資本自由指數研究》課題組 馮興元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曉佳 香港中文大學經濟學博士候選人 【內文導讀】歷次宏觀調控的最大打擊對象就是民營企業,民營鋼鐵企業江蘇鐵本在2004年被強制關閉是其中一例 中國民營企業的歷程只有短短20多年,但其已經有了巨大的發展。2003年底全國共有300.5萬戶私營企業與2353.19萬戶個體工商戶;2004年,我國民營經濟創造的經濟增加值估計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66%。然而,在民營企業高速發展的背后,其在資本自由方面仍然面臨種種困境和障礙。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看我國民營企業的資本自由問題,即:保有資本的自由、獲取資本的自由、行業進入的自由和資本區際和國際流動的自由。 保有資本的障礙:產權保護不力 企業保有資本的自由實際上就是企業資本免于侵奪的自由。這是企業資本自由之中最為基礎與關鍵的部分。“有恒產者有恒心”,只有當自己的資本產權處于安全之中,企業才會往復不斷地投資、生產,經濟和社會才能保持穩定與繁榮。在轉型中國,與其他類型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在中國的發展環境可謂相當不利。 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迄今還沒有一部《民法典》來系統界定和保護物權。私人企業的財產合法性尚未獲得政治上的明確保護。我國憲法中沒有直接明確保護民營企業產權,憲法條文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程度明顯弱于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即使憲法中有助于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條文,也都留下了一條尾巴,例如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些條文為實際經濟生活中以政府為代表的各種強勢力量以種種借口任意侵犯私營企業產權大開方便之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完善宏觀調控”、“擾亂經濟秩序”之類的含糊定義隨時可以被用來作為整治民營企業的借口,而由于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在政府心目中親疏有別,因此改革以來歷次宏觀調控的最大打擊對象就是民營企業。例如2004年在新一輪緊縮型宏觀調控中又有民營鋼鐵企業江蘇鐵本被強制關閉,造成巨大的損失。 有一部分民營企業本身的產權不清晰,如紅帽子和掛靠企業;或者產權安全性上存在所謂“原罪”問題,產權來源被普遍懷疑為不合法。紅帽子企業的問題在90年代中后期開始引起重視,各地普遍重新界定產權,摘掉“紅帽子”,進行產權制度改造。這一過程雖然產生了大量的成本,也存在很多爭議,但總體上看,對今后企業的發展是有利的。 產權合法性受到質疑的企業本身存在不少問題。首先,由于“國退民進”的實施缺少一個公開、透明的操作平臺,資產評估、定價、出售、善后等各環節很多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門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合法性;其次,就揭露和報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確實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賣半送、只拿好處不背包袱等情況;最后,部分公眾也確實經常混淆資產和實物概念,對于很多中小型虧損企業實行改制出現的“零”置換與“負”置換(即白送或倒貼)不理解。無論如何,對產權改制的“原罪”質疑,使得那些即便是合法并購改制而來的民營產權也同樣處于“秋后算賬”的威脅之中。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對過往轉制進行重新審核,并盡快構建合法程序,以解除公眾的合理懷疑。 除了“原罪”問題,這些企業的產權安全還面臨改造不徹底帶來的諸多危險。它們往往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還有一些集體和國有股份。這導致一方面,一些民營經營者(很多是原企業經營者)實際上仍然在占用國家和集體資產,這不啻是坐實了公眾對其侵吞公共資產的指控;另一方面,國有資產不完全退出也為國家權力侵犯民營資本提供了一個便捷途徑。 獲取資本的障礙:融資何其難也 盡管民營企業目前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但其在資本融通方面的自由卻遠遠落后,存在嚴重阻礙,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意識的影響,金融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尚不能一視同仁,對民營企業還存在“歧視”現象。民營企業進入銀行信貸市場困難重重,據2000年中國第四次私營企業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在向銀行借款時,有63.3%的企業感到困難和很困難;時難時易的占22.1%;比較容易貸到款的只占14.6%。外源融資渠道不通暢,導致民營企業高度依賴內源融資。同時,民營企業的外源融資方式以銀行信貸為主,但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是不夠的。1997-2001年,銀行向民營企業發放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分別是3.03%、3.42%、3.80%、3.73%和3.72%。 股票市場是企業融資的另一個主要渠道。由于我國缺乏二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因此絕大多數股票資本交易都集中在滬深兩市,而民營企業在這個市場上阻力重重。2001年末,滬深兩市1175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118家民營企業,其中買殼上市的就有65家;而到2005年上半年,1300多家國內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包括借殼上市的才剛剛超過200家。面對過高的上市門檻,很多民營企業主動將股票市場排除在自己的融資渠道之外。 除了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外,企業另一常用的融資方式就是發行債券。我國的企業債券市場本就增長遲緩、規模尚小、起伏不定,即使如此,民營企業也被完全排斥在外。從1994年到現在,拿到發債許可的幾乎都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其中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占據了大多數特批發債額度,民營企業通過發行內外部債券來融資的機會幾乎是零。 在票據市場上,民營企業試圖利用發行承兌票據的方式來融通資金卻存在很大困難。對于票據來說,企業信用支持是其最突出的特點,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這一方面居于劣勢。即便民營企業有足夠信用發行票據,但因其通常影響力較弱,與銀行關系不深,所需融資規模也有限,因此往往要支付較高的發行費用與承銷費用,而票面利率也可能相對較高,使得融資成本加大。 與上述正規金融市場并存的是民間金融市場。由于正規金融市場的封閉與僵化,民間金融實際上為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了一種替代性的融資渠道。然而,長期以來,國家對民間金融基本上是負面評價,法律也對民間金融不利。雖然政府近年來開始公開肯定民間金融的一些正面作用,但是對民間金融的打壓政策仍然在總體上沒有變化。我國法律雖然允許民間借貸,只要其利率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但同時又設立了 “集資詐騙”、“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等罪名。由于實際上多數類型的民間金融活動都可以扣上這些帽子,因此民間金融活動本質上很難獲得法律的保護。2004年福建省福安發生倒會事件后,民間合會被大力整頓,有關人員則被判刑。有時地方政府甚至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罪名就對民間金融活動進行毀滅性的打擊,例如河北大午集團事件。 進出行業的障礙:何時不再歧視 從企業進入行業的自由來看,我國的中小企業經營范圍廣泛,除航天、金融保險等技術、資金密集度較高和國家控制的特殊行業外,幾乎涉及了所有的競爭性行業和領域,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傳統產業。從行業分布來看,雖然面臨著一定的進入壁壘,但中小企業資本仍然進入了我國的大部分競爭性產業。 目前中國民營企業資本投資的一個問題,是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行業可能并不由市場和民營資本的意愿所決定,而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如對土地指標的控制和對過熱行業的宏觀調控等。民營資本經常處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夾縫中,往往難以冷靜理性的選擇投資,轟動全國的江蘇鐵本事件就是民營資本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慘痛教訓。 另一方面,民營企業進入一般性競爭領域,還面臨著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如財政和稅收政策歧視。民營經濟的稅收貢獻很大。2004年全國各類所有制企業納稅數量總額為25723億元,廣義民營經濟納稅總額占到了71.3%。雖然民營經濟的稅收貢獻很大,但是民營企業卻遭受了許多的稅收歧視待遇:民營企業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外,稅后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無法享受。 以上說的是一般競爭性領域,在金融領域,民營企業可謂是寸步難行。銀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設立設置了較高的門檻,近年來真正獲得批準設立民營銀行的案例迄今為止只是個別事件。從政策法規文本角度看,在資本準入方面,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似乎已經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是實際障礙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能夠進入金融行業的大部分是實力比較雄厚的民營企業。 一直來,政府對民間金融行業本身一般采取打壓的政策。只允許非組織化的形式,或者一些經過嚴格審批的準民間金融行業存在。非組織化的形式是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但是企業之間嚴禁借貸,而且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以上。經過嚴格審批的準民間金融行業包括民間借貸的中介公司,典當業企業等。無論是哪一種民間金融組織或者經營活動,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民營企業從那部分未受監管的民間金融部門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但由于其經營往往容易受到政府打壓,因為其退出有時是強制的,屬于被清理的對象。尤其是涉及到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時情況更是如此,比如孫大午案就是如此。 在公用事業領域,盡管政策文本已經明令放開,但該領域仍然是民營企業資本進入困難較大的行業,存在著大量的事實政策障礙。據統計,在電力、煤氣、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中,民間投資只占3.2%;在交通運輸及郵電通信行業中,民間投資只占0.7%。據統計,目前我國80多種行業中,允許國有資本進入的有72個,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個,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1個。即使是一些已經放開的行業,民間資本進入的相關配套政策也沒有落實,在實際操作中不能做到一視同仁。以北京市為例,時至今日,在金融、鐵路、高速公路、電信等30多個行業或項目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對民營經濟準入的歧視性規定。 資本流動的障礙:解開管制束縛 我國民營企業資本的國內流動障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民營企業異地投資有時遇到法律安全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與當地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有關;國家通過處于準壟斷地位的全國性國有商業銀行系統性吸收居民存款并主要向國有企業提供貸款,民營企業存在嚴重的融資難問題;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借貸,企業不得從事“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嚴重影響企業的跨區域投資;當前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沒有為創建民營銀行提供市場準入框架,僅有的數家民營銀行只是通過中央金融當局特批設立,這也影響到民營企業通過創建民營銀行來進行跨區域資本運作;我國的股市上市公司總數仍然有限,其中民營企業比例很小,此外股市中的中小企業板塊事實上也于較小企業無緣。 目前民營資本在進入海外市場時,面臨一系列外匯管理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為:第一,審批嚴格。現匯投資超過100萬美元的項目,必須報商務部審批。第二,政出多門,缺乏統一、權威的管理機構。第三,程序繁冗,審批周期長。以北京市為例,企業100萬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立項、項目報批兩套程序。審批手續要數次經過主管的商務部門、市商務局、使領館商務處等,往往錯失投資良機,而且對中小企業優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極為有限。第四,企業與金融業的融合進展不大,沒有金融業的支持和參與,企業海外貸款和項目擔保的風險較大,削弱了企業跨國融資和投資的能力。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已經發生了重大的改革,外匯管制日益放松,但只要還存在外匯管制,具體的金融支持政策是無法鼓勵民營中小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的,民營資本海外投資的自由將無法達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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