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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陽光法案助力反洗錢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11:03 法制日報
一語中的 王威 正在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繼續審議反洗錢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有關犯罪,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 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它采用轉換、轉讓、轉移、獲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現合法化的行為。越是一本萬利的犯罪領域,越是離不開“洗錢”。據了解,反洗錢法草案已將貪污受賄犯罪列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如此一來,反洗錢必將成為反腐敗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手段。 我國于2000年就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該公約已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有經濟利益”的犯罪,包括貪污、受賄等公職犯罪。將貪污賄賂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既是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對國外反洗錢經驗的借鑒,也是我國反腐敗斗爭的迫切需要。 但是,通過反洗錢進而打擊腐敗,卻離不開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這一前提和基礎。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并被世界許多國家借鑒,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被稱為“陽光法案”,上世紀80年代后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完善。在我國,1995年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也曾聯合印發了相關規定,要求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必須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但由于缺乏公眾和媒體的監督,這項制度實際上沒能得到嚴格執行,更沒有形成法律。反洗錢必須加強對資金流動的管理與監測,對開設銀行結算賬戶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查,通過對客戶賬戶使用情況的了解,掌握資金活動特點和變動規律。而嚴格的賬戶、儲蓄實名制度,動產、不動產、股票證券等收入的申報制度,不但是打擊洗錢犯罪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基本內容。因此,如果沒有“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防范貪官“洗黑錢”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句空談。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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