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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擴權:公權與私權如何平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7:18 新京報
據新華社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擬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擁有相關調查權,以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 “相關調查權”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證券法和審計法等法律已經陸續賦予了相關執法監督部門這項有助于“提高執法效率,防止放縱違法”的特殊權力。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問題的另一面。一旦銀監會獲得這項法律的授權,意味著個人或者法人的財產權登記信息、財務會計資料、有關商業秘密等隨時可能受到調查,假如相關調查權被濫用,這些信息和資料甚至有外泄的可能。 “相關調查權”在法律中的擴張,再次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老問題:公權力和私權利如何進行平衡和協調? 公權力的擴張,首先必須遵循歉抑原則。權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在實現高效管理社會的同時,非常容易也很有可能傷害公民的私權利。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政府認為有必要通過行政權力來進行規范和引導的時候,必須仔細考量兩個因素,第一,是否合法,即具有法律的依據和授權;第二,是否必要,只有在社會自治的方式和市場化的手段“無能為力”的情況下,行政介入才能“不得已而為之”。 “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已經逐漸深入人心。銀監會此次強烈要求法律賦予其相關調查權,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國發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案件,相當多的屬于惡意串通、內外勾結作案,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很難及時查清違法事實。但究竟是“確有必要”還是“擴權沖動”、“懶政思維”,提出擴權的部門應當向立法機構作出更為詳盡的說明:目前銀行業監管機構查處違法行為屢屢受阻,究竟是因為法律賦予的公權力不夠用,還是因為金融機構自身的內控水平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監管效率不高的原因究竟是權力不夠大,還是執法不得力?如果查處違法行為受阻的問題可以通過健全信用體系、提高監管能力來解決,是否還需要通過法律的授權來擴張權力? 法律授權符合了歉抑的原則,也只是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在進入執法環節之后,更加需要關注的是如何實現實質上的合法性,即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協調。公權力具有強制力和不可逆性,必須通過程序和實體予以制約。賦予執法機構相關調查權,盡管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最終有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是不可避免地會增加市場主體的信息和資料的不穩定性,甚至還需要由被調查者自行承擔信息外泄的成本,因此,必須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平衡公權力和私權利。在程序上,必須進一步規范相關調查權行使的條件和程序。在批準權限上,相關調查權應當比現查檢查權更為嚴格,建議明確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執行程序上,應當更加細化,調查者不僅要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令,還應有公證人員等第三人在場。在實體上,應當繼續完善內部機制,通過明確的法律責任,防止個別執法人員濫用權力外泄有關信息和資料,損害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暢通私權救濟的渠道,一旦相關調查權被濫用,應當賦予被調查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訴權。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必賠償”,這是溫家寶總理對公權力行使規律的精辟闡釋。當行政部門在擴張行政權力時,當公民的私權利缺乏救濟途徑時,當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時,這句話應當在我們耳邊不斷響起。 □胡健(北京公務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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