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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軾:保護知識產權為了誰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6:32 《中國商業評論》雜志

  知識產權的保護,最終目的是維護使用者的利益。它是特權,而非天賦。

  文/茅于軾 著名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常務理事。

  最近,中國政府、企業、乃至普通老百姓幾乎都被迫上了知識產權這條“賊船”。首先,中美知識產權首輪談判結束,美方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執法辦公室,并拿出至少50%以上的精力來應對中國議題。隨后,中央四部委聯合發出最為嚴厲的“正版令”:要求計算機出廠或銷售前必須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而微軟順手拿下7億美元大單,本土四大PC廠商無一“漏網”。接著,游客穿戴的假冒名牌服飾,被法國海關檢查沒收,嚴重者甚至可能被處以30萬歐元的高額罰款。

  一連串的

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下,中國幾無還手之力。表面上看,咱們確實理虧,難以理直氣壯去應對。因為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們更多的是知識產權的使用者而不是創造者,“盜版”“仿冒”成了代名詞。但就現階段而言,這種保護對我們的損害是很大的,并不符合我們的利益需要。那么,我們應該怎樣審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呢?

  終極目的:保護使用者

  通常,大家以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為了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發明者的利益,但我認為保護知識產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用者。

  那么,就已經發明出來的知識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護費,大家隨便使用,這樣對全世界的百姓最為有利呢?但是這樣做對于正在發明過程中,以及還沒有開始的發明就非常不利。發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如果使用知識不付費,誰還有積極性去搞發明呢?最后受害的是全體人民,正因如此,知識產權需要保護。

  但是要記住,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鼓勵知識的創造,讓大家能夠以合理的價格享用知識。否則,如果我們實施了保護,但大多數人卻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識;或者價格奇高,使消費者吃了虧,我們就沒有保護的義務。對我們自己發明的知識而言,我們也應該承擔一種義務,讓遵守保護的大眾,能夠以合理的價格享用知識。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稱的,誰也不可能同意無權利的義務。

  不合理保護的誤區

  首先,并不是所有知識產權都應得到保護的。我國每一次的技術大突破幾乎都會招徠美國的指責,從說中國盜竊了其原子彈技術、導彈技術,一直到現在的航天技術。那么試問:如果我們愿意承擔保護義務,他們會將這些技術轉讓給我們嗎?顯然不會。美國有專門的法案限制對華出售高新技術,即使出現巨額貿易逆差也不松口。他們經常的借口是尖端的技術秘密,或者涉及國家安全。既然如此,我們顯然也沒有保護的義務,難道讓我們坐以待斃,自甘落后?這時候的知識產權不是保護與否的問題,而是彼此競爭的關系。大家都有權共同發展。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知識的使用價格不合理。知識是一種壟斷性產品,因而容易被賣方任意提高價格,這就有可能損害全社會的總體福利。如果說有些壟斷性產品規定由第三者來定價,比如電力、自來水、煤氣等一般是由政府參與定價。而目前知識產品卻沒有這種政府的管理,反而還通過識產權保護來強化其壟斷。如果壟斷所造成的問題不那么嚴重,倒不一定非要管,比如書籍。但有些專利既有極高的壟斷利潤,還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活,那么政府就應該對其定價作出規定,避免因壟斷而嚴重損害全社會的利益。美國高通在CDMA、3G等上的專利就有可能持續影響一國的長遠利益,所以韓國要對其反壟斷調查,甚至與其決裂,我國也痛下決心發展自主的3G標準。

  最經常發生的是關于專利權的保護。過去我們只是強調了保護專利的一方面,忽視了使用者的權利。大多數國家對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都有不同的規定。其實,設定保護期限就是對使用者的保護。而保護期限的長短就體現了對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和知識使用者利益的適當平衡。保護期愈長,對知識創造者的利益愈多,對知識使用者的利益照顧得愈少。所以保護期的長短應該認真對待。

  國際間壟斷產品的管理幾乎是沒有的,因為不存在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壟斷性產品獲得暴利,這是極不公平的。比如微軟的操作系統軟件,明明是一個壟斷性產品,在美國國內為此打了好幾次官司,但是在國際上沒有人能夠管他,中國在壓力下還不得不用法令維護它的利益。正因如此,他才能在一二十年里積累起幾百上千億的財富。再比如治療

艾滋病的藥物,因為壟斷而售價高得驚人。患者為了保命,雖然價錢貴也不得不買。但是窮人就只好等死,這是違反人道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強調知識產權保護,而不計及買方的利益,就完全偏向了知識的生產國,也就是富有的發達國家。這顯然很不合理。

  是特權,而非天賦

  從歷史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并不是天賦的,它不過是各國政府給予的特權,目的在于為國家利益服務。因此關鍵在于利益,不在于道德。美國在這方面最積極的原因在于,現階段的美國是“靠知識產權吃飯”的國家。其知識產權價值約為5萬億美元,占美國GDP的一半,經濟增長的40%,養活著1800萬美國人。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不過是國際貿易中掠奪的利器罷了。

  事實上,早期的美國不僅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榜樣,恰恰還是個為了自己的利益,實行國家保護的“盜版國家”。在建國后的100年中,美國沒有對外國的版權予以任何正規保護。而作為技術的凈進口國,美國還通過種種手段限制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專利。直到1836年,它對外國人的專利收費仍然是對美國公民收費標準的10倍,如果是英國人則再多出2/3。日本也是如此,20世紀50~70年代,它利用美國的忽視和技術輸出,通過模仿、改良和竊取等方式在應用技術上超過美國,經濟迅速崛起。

  所以,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提出來,要求知識擁有國,在出售知識產權時按成本定價,否則我們有理由不保護。我們不能允許有偏見的知識產權保護暢通無阻,不能讓其充當發達國家阻礙中國學習新技術,進行技術提升和創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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