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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鸝:以環境公平促社會和諧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 07:44 《中國發展觀察》雜志
黃鸝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和諧的重要體現 社會和諧作為社會存在的一種狀態,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主要表現為社會結構內部和外部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以及人的身心的和諧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我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新局面的的一項重大任務,是我國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 社會和諧與社會公平是密不可分的。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社會的各種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因此,社會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公平和正義是社會主體在交往、發展和享有等方面權利和機會的平等,這是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群眾主人翁精神不斷發揮和創造活力不斷迸發的真正源泉,它從最真實、最普遍的意義上體現著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與規則,才有可能既增強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又提升社會的整合程度,實現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達到社會的和諧。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整個歷史進程中,人們對未來理想社會的期待和設計,始終貫穿著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向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切實維護與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環境公平問題已成為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制約因素 環境公平是指在環境資源的使用和保護上,所有主體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有同等的義務。也就是說,每個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資源和享受清潔環境的權利,每個公民也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環境破壞的責任應與環境保護的義務相對稱。 環境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綜觀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發展,我們發現,并非所有的社會階層都會對環境產生相同的破壞,有著不同的社會背景和生活方式的人們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同時,環境風險也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個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地域承受著不成比例的環境風險,這就涉及到環境公平問題。在我國,環境公平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一)代際層面的環境公平問題。近些年來,我國經濟以世界上最快的發展。速度在增長,然而在保持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經濟增長方式卻沒有根本的轉變,仍然沿襲著傳統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雖只有世界的4%,耗用的主要資源如鋼鐵、煤炭、水泥卻分別占世界總消費量的30%、31%和40%,使中國在人均GDP400-1000美元的條件下,出現了發達國家3000-10000美元期間出現的嚴重環境污染;在農村,為了提高糧食產量,不合理的增加復種指數,過度灌溉,只種地不養地,大量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塑料地膜。殊不知,這種掠奪式、粗放式的經營在增加了糧食產量的同時,卻導致了土壤結構變劣、土地的生產能力下降以及嚴重的面源污染。近些年,我國化肥年使用量達4637萬噸,平均每平方公里播種面積40噸,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危害而設置的22.5噸/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已成為世界上使用化肥、農藥數量最大的國家。當代人不節制地透支資源,破壞生態,造成對下一代人的不公平。 追求公平一直是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旨。1992年世界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把代際公平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核心。2002年世界首腦會議,更是把解決當代社會公平問題作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的發展”。公平性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特征,它源自于人們對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思考,強調的就是代際間的環境公平。為了生存和發展,無論是當代人,還是未來人都需要利用資源,在人類的范圍內自由,平等地利用環境是無時間和空間區別的。由于后代人對環境資源的要求無法在現時反映出來,也無力制止當代人損害他們利益的行為,客觀上就要求我們當代人從公平原則出發,加強對自己發展行為的自律,避免環境惡化和資源枯竭的現實。然而,現實中存在的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獲取經濟快速增長的短期行為,導致了全國范圍內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質量的不斷惡化,嚴重損害了后代人發展的能力,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城鄉之間的環境公平問題。近些年來,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伴隨著公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和國家環保力度的加強,我國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環境狀況已逐漸得到改善,但是農村環境狀況的惡化卻有失控的趨勢。不可否認的是,農村環境狀況的惡化在某種程度上是城市污染轉移與擴散的后果。在城市產業升級換代和城市環境整治過程中,大批落后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和工業生產設施陸續遷往郊區和農村,而且這些遷往農村的污染企業在生產時并沒增加先進環保措施,仍像在城市生產那樣對環境產生著污染,甚至由于農村環境監管力度不夠,污染還進一步加劇了;除此之外,城市的工業廢水不加處理直接排放到流經農村的河流,導致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環境惡化的問題也相當嚴重。據報載,我國城市每年有2800多萬噸生產、生活廢水流經農村,污染著農村的環境;近些年來,城市大量淘汰的廢舊機動車也流向附近省份的農村重又上路使用,有數據表明,去年我國報廢汽車的流失率達到40%左右,這些排污超標、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車輛重新使用,勢必又去污染農村,危及農民的生命安全;城市垃圾和廢棄物也以廣闊的農村為堆放地,由于我國垃圾處理率比較低,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城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垃圾“下鄉”現象,農村承載了來自其自身和城市轉移的雙份垃圾,農村環境的惡化是可想而知的。“污染下鄉”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不僅如此,我國的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設施幾乎為零,有資料顯示,中國農村還有3億多人喝不上干凈的飲用水,1.5億畝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與環境污染對應的則是惡性腫瘤在我國農村人口死因統計中躍居第一位,而按照國際慣例,惡性腫瘤占死因首位的都是些工業高度發達的地區,而不應是農村地區,這一現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農村環境與生態破壞的嚴重性。據報道,江蘇鹽城的東進村,自2000年巨龍化工廠在該村建立以來,5年來死于癌癥的村民76人,癌癥患者27人,成為有名的“癌癥村”。城市環境的改善、城市的繁榮與發展是以犧牲農村環境和農民的健康為代價的,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由此我們不禁要問,在城市不容生產的污染企業,在農村就可以生產?城里人需要一個好的環境,農村人就不需要嗎?實際上,對農民而言,污染比貧困更可怕,貧困只是涉及溫飽,而污染卻關乎農民的生死存亡。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無論社會地位是高還是低,民眾對于清潔環境的追求都是一樣的,享有同等的環境權,他們的健康也理應獲得同樣的重視。試想,如果我們只注重城市的環境治理而忽視農村的環境問題,那么廣大農村被垃圾和污染包圍,城市能夠置身其外、獨善其身嗎?由城市向農村的污染轉移正成為建設和諧社會過程中不和諧的音符。 (三)群體關系中的環境公平問題。環境是有價值的,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對它的過度利用和破壞都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都是不公平的。在理想狀態下,環境風險也應該均衡分布于每一個社會成員,不論收入、職業、種族、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然而,現實并不是如此。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有關政策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使我國的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在環境上,高收入階層和低收入階層相比,對環境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承擔的環境風險也是不同的。因為富人的財富是來源于對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使用和轉換,他們創造的財富越多,占有的環境收益也就越大;同時,由于財富的增加,富裕群體的消費水平也相應提高,他們所消耗的資源要比窮人多,向環境排放的廢棄物也比貧窮階層多。與此相稱,富人就應當對環境保護盡更大的責任,這樣才是比較公平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富人群體在攝取財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時,所盡的環境保護義務與其占有的環境收益是不相稱的。小汽車的擁有者享受了舒適和便捷,但其制造的噪聲和尾氣卻污染了公共環境,給廣大民眾帶來生活質量的降低,可以說,相對于擁有私家車的少數人,多數人是在無奈地承受著這種污染的傷害。雖然可以認為在小汽車使用者繳納的各種費用中,有一部分是用于購買“環境污染權”,但實際上多數無車的人并未獲得健康損害補償,況且,汽車使用者所付出的環境費用與其帶來的環境污染負效應并不相配,因為環境質量仍在繼續惡化。不僅如此,富裕人群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遷居獲得較為潔凈的環境或享受醫療保健,以補償環境污染給生活質量帶來的損害,貧困人群卻沒有能力選擇生活環境,更無力應對因污染而帶來的健康損害,他們承受環境風險的能力很低,卻承受著更大的環境風險。這種狀況嚴重違背了和諧社會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則。 環境公平問題的存在不僅使我國環境問題進一步加劇,環境不公還會加重社會不公,造成嚴重的社會沖突,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資料顯示,自1997年以來,我國環境污染糾紛呈直線上升趨勢,每年上升的比例為25%,2002年超過了50萬起; 2004年以來,由于電力開發、企業污染等問題,在四川漢源、浙江東陽、廣東汕尾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沖突事件,凸顯了當前環境公平問題的嚴重性、緊迫性。 三、實現環境公平的對策與思考 從環境公平視角來看環境問題,我們發現,環境問題不僅反映了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失調,更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失調,是社會問題的延伸。因此,如果我們不能將環境問題與社會公平的實現緊密聯系起來,環境危機就不會得到有效解決;如果無法保障社會的環境公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難以實現。為此,我們需要樹立正確的環境公平價值觀,增強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努力用公平的環境為構建和諧社會搭起支架。 1.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提高環境保護水平。應該說環境公平理論主要解決的是社會強勢群體的環境責任承擔問題,只有社會強勢群體履行了自己的環境義務,承擔了與其享受環境的權利相稱的環境責任,才能實現社會弱勢群體的環境權,實現環境公平。而環境保護實際上調節的就是社會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少數人與大多數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對少數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環境保護體現著以政府意志為特征的社會公正政策,因此,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有利于環境公平的實現。 2.加快實施生態補償機制。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中國實施不平衡發展戰略,鼓勵部分地區和部分人先富起來,使中國區域之間、貧富之間差距逐步拉大,這樣城市地區以及在經濟發展中先富起來的人占有較多的環境收益,而農村地區和廣大的普通公眾承受了較多的環境風險和負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受益者是不會主動將收益返還給農村和普通公眾的,因此,國家必須通過強制性地征收環境稅費,建立環境基金,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城市對農村、富裕人群對普通人群的生態補償。讓高收入階層拿出更多的錢改善環境,讓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環境權益,讓生產者自覺推行環保的生產方式,讓消費者自覺選擇環保的消費方式。 3.加強環境執法,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環境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我國法律是保障公民環境權的。但現實中,經濟利潤的受益者與環境污染的承擔者往往不是一個主體,由于受益者與承擔者背后社會力量的懸殊,常常發生執法不嚴、彈性執法、差別執法的現象。因此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改革環境執法體制,對超標排污企業實行追究司法責任為主、罰款收費為輔,并重點解決好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環保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同時,積極推進城鄉一體化管理,實施統一的環境準入制,保證在農村地區和城市有同樣嚴格的環境法律的約束和監管的力度,使那些想到農村去找庇護所的污染企業無機可趁,自覺地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減少或消除污染,而不是轉移污染。 4.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在我國,以大量消耗資源、能源和破壞生態環境來獲取經濟片面發展,導致了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現行考核地方政府政績的也只是經濟指標,這就更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沖動。因此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起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它不僅包括經濟增長指標,還應包括公眾環境質量評價、空氣環境質量變化、飲用水質量變化、森林覆蓋增長率、環保投資增長率、群眾環境訴求事件發生數量以及當地政府對中央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等環境保護指標,促使政府職能從單純抓經濟增長轉為抓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避免環境惡化現象的發生。 5.加強環境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我國公民的環境意識不高,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生產和生活中常常出現不顧環境后果的短期行為。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并使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化,讓公眾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氣怎樣,喝的水怎樣,改變以往大眾媒介回避掩蓋生態環境問題、報喜不報憂的作法。公眾對周圍環境質量及其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具有知情權,知情才能達理,了解社會存在的資源環境危機,才有利于人們自覺地采取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在發展生產時注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環境,保障代際之間的環境公平。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社會學系)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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