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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成本到解密的時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4:32 CCTV《全球資訊榜》

  連日來,公開房屋成本的話題又一次在網上掀起波瀾。此事的起因源自廣東省建設廳給省人大代表建議的一份回復。針對代表提出公開房屋成本價的意見,廣東省建設廳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建設廳的這一說法,立即引起網民的反對。大多數網民認為,作為消費者,公眾有知曉房屋開發成本的權利,政府不能動輒以“商業機密”為由,放棄對樓市的監管權。(9月24日新京報)

  官腔官調害死人。按說,我國政府部門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價中的成本要素,應該不會構成對開發商商業秘密的侵犯。但媒體記者在采訪過程中遭遇一路“無可奉告”和“例行公事”。究其癥結,公布房價成本難,難在開發商諱莫如深,建設部門也對公布一事有不同意見。而作為主管部門,作為頂頭上司的建設部不便評價廣東省建設廳的表態,因為這個問題敏感。也許是不到時候,也許表態會對房地產發展不利。既然問題“敏感”,何必不早作研究和定論,免得在一些枝節問題上糾纏不清,導致公布房價成本一直“猶抱琵琶半遮面”?

  房價成本到該公布的時候了,如果說當初將

房地產
開發商
的成本造價納入商業秘密范疇,依法予以保護,那么,根據中央構建和諧社會、調整收入分配以及對房地產領域
宏觀調控
的總體要求,充分考慮到老百姓的迫切要求,房價成本解密正當時。安居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輩子的事,就新時期的目標而言,也是一件事關社會公平的大事。《國家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第第十六條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我們常聽到行政機關說,想百姓之所需,急百姓之所難,送百姓之所求,有關部門何不趁風趁勢,迎合民意,按照法定程序對房價成本予以全面解密,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房價成本如果繼續保密下去,任由利益集團畫地為牢和房地產開發商惡意炒作,就會使公眾對政府遏制房價上漲的若干舉措失去應有的信心。暴利行業得不到必要的行政干預,“水漲船不高”,貧者無其屋,貧富差距不是在縮短,卻在進一步加劇,進而就會凸現社會矛盾,這是與和諧社會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所有法律都體現國家和人民的意志,國家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也不例外。當人民需要對房價成本有足夠的知情權之時,這個商業秘密就必須解密。房價成本解密之后,國家公布宏觀方面的數據,而各地方公布房價的成本構成,讓老百姓看得清楚,買得明白,一個萬里無云的房地產市場將為時不遠! (作者: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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