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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追繳制度:反腐重型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6:17 第一財經日報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在9月16日出版的《求是》雜志發表文章指出,懲治腐敗要像古代的扁鵲三兄弟那樣,大哥治病于未發之前;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時;扁鵲本人則動手術,下猛藥,徹底根治疾病。他特別強調,要讓腐敗分子在政治上身敗名裂,在經濟上傾家蕩產,在思想上后悔莫及。

  當前,我國反腐敗力度越來越大,許多腐敗分子在政治上身敗名裂。但是,也有一部分腐敗分子出獄之后,仍然過著花天酒地的生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我國的法律制度并沒有能夠真正做到讓腐敗分子在經濟上傾家蕩產。

  我國刑法規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判處罰金等。但是,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貪官污吏,是否必須附加沒收財產,在司法實踐中認識并不統一。有些法官認為,對貪官污吏“打就不罰,罰就不打”,只要不是贓款,或者沒有認定為贓款,那么,就不應該判處沒收財產。這就為部分貪官污吏享樂提供了物質基礎。

  有些貪官污吏在監獄中利用金錢收買看守,自由活動,甚至從事商業經營。有些貪官污吏保外就醫之后,驕奢淫逸,讓普通老百姓為之側目。所以,如果僅僅讓腐敗分子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而沒有在經濟上讓他們傾家蕩產,那么,他們就會難思悔改。

  制度決定犯罪的成本。如果不改進我國現行的刑罰制度,那么,就很難從根本上鏟除貪官污吏活動的土壤。香港特區一位被判有罪的警察,因為涉及不明財產來源問題,香港司法機關長期窮追不舍。即使在他死后,也繼續跟蹤有關資金的去向。在香港司法機關鍥而不舍的努力下,被判有罪警察的親屬與香港司法機關達成協議,自愿交出上億元的資金,以確保香港的司法判決落到實處。

  現在,人們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限制腐敗分子的人身自由刑罰方面,而沒有看到追繳和沒收犯罪分子財產的重要性。其實,腐敗分子之所以觸犯刑律,完全是內心深處貪圖享樂的心理在作怪。只有將他們搜刮的財產沒收充公,才能徹底消除他們的僥幸心理,打碎他們抗拒法律的精神防線,震懾那些潛在的腐敗分子。如果坐幾年監獄,可以保住自己的萬貫家產,那么,就難以震懾更多的犯罪分子。

  如果說在政治上身敗名裂只是一種道德上的懲處,限制其人身自由只是行動上的懲罰,那么,讓犯罪分子傾家蕩產才是真正的精神和物質處罰。對那些愛錢如命的犯罪分子來說,一旦他們能預見到被判有罪之后,所有的財產將會被沒收,他們會在經濟上仔細盤算,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可能會有所收斂。

  所以筆者主張,應該盡快修改我國刑法,實行財產追繳制度。凡是貪污瀆職犯罪,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財產必須充公。司法機關在追繳犯罪分子財產的時候,不受時效限制。只有這樣,才能提醒貪官污吏的家人自覺履行監督責任,才能讓潛在的貪官污吏心生恐懼,讓遠在海外的犯罪分子不敢恣意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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