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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統一司法權不容地方保護主義挑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15:50 中國經營報
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特約評論員 馬光遠 據有關媒體報道:甘肅商人喬紅霞與青島澳柯瑪銷售公司之間因貨款及返利等問題產生糾紛,雙方訴諸法庭,蘭州中院、甘肅高院均判喬紅霞勝訴。而此后青島中院以詐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 從有關報道看,整個事件撲朔迷離,孰是孰非一時難辨。然而不同地方法院的裁決量刑迥異背后,恰恰隱藏著我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均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它負責,受它監督。 但實際上,各級司法官員歸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挑選和管理、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司法賴以運轉的資源也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劃撥。結果往往導致法院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法院”而不是“國家法院”,法官也往往成為“地方法官”而不是“國家的法官”,司法獨立在一些地區無從談起,法官難免會成為地方利益的“保護傘”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司法工具。 地方保護主義對法治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已經嚴正指出:“司法活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產生、蔓延,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這種危害幾乎貫穿在訴訟的每個階段:在案件管轄上,為搶占處置相關財產或利益的有利地位人為制造假案予以受理;有的明知外地司法機關已依法受理,仍以同一事實、理由重復立案;在案件審查上,有的司法機關為保護本地區當事人的利益,不惜故意混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有的司法機關為減少本地當事人的損失,亦不惜先來個違法的訴前保全,強行凍結或先行劃撥以不讓本地資金外流;在司法協助上,為本地當事人通風報信,出謀策劃,幫助當事人逃避或隱匿財產等等,對司法權威和法治的統一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司法是維持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內在品質和價值追求,是社會、公民對法治的期望和信心。英國思想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弄臟了水源。”事實證明,如果司法不能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發揮有效的制衡作用,那么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將直接摧毀市場理性。 “喬紅霞案”并非個案,其不過是我國轉型時期諸多地方保護主義侵害國家法治統一的普通案例之一。人類司法制度變遷的歷史告訴我們,無論在什么形態的社會里,地方政府都會采取措施保護當地利益。但是我們看到,在美國、歐盟等國家,有學識的法官群體處于國家機構和市民社會的銜接部位,起著法治秩序安全閥的作用,能夠有效打擊地方經濟保護主義,確保司法的公正,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獨立獲得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因此,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點應該是在加強人大監督的同時,通過法官職業化、司法經費單列、人員選拔和地方脫離、設立巡回法院等方式,改變現行司法體制“地方化”的弊端,為確保司法獨立和公正提供一個合理的制度體系,為市場經濟的統一和完善提供法治的保障。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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