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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局限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1:36 第一財經日報

  曼昆

  9月11日的《華爾街日報》上有這樣一篇文章——《時尚有版權嗎?》。在這篇文章中我讀道:“美國最卓越的設計師們正推動聯邦政府立法,為服裝、鞋子乃至腰帶和眼鏡框架的設計提供三年的版權保護期!

  這個提議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政府應當在何種程度上用給予創造者以知識產權的途徑保護創造性活動?

  我相信大多數經濟學家同意保羅·羅默的觀點。羅默認為:“可能最重要的創意就是所謂的后設創意(meta-ideas),也就是那些支持其他創意產生或轉換其他創意的想法。17世紀,英國發明了專利和版權。19世紀,北美人發明了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而在20世紀重新對基礎研究進行競爭性授權(也即重新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在21世紀處于領導地位的國家,肯定會在私人部門實施促進可商業化創意產生的創新政策。”

  根據這種傳統觀點,盡管

知識產權造成了一些暫時性的壟斷力量,但是專利和版權仍能獎勵創造性活動,促進經濟發展,增進社會福利。

  然而,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教授米歇爾·博俊(Michele B o ld rin)和大衛·萊文(D a v idLevin)兩位經濟學家,則在即將出版的《反對知識壟斷》一書中提出了反對觀點。他們認為:“人們普遍認為,專利和版權形式的知識產權,對于機器、藥品、計算機軟件、書籍、音樂、文學和電影等領域的創新和創造而言是必需的。實際上,知識產權不同于一般的產權,它是由政府賦予創意的一種成本高昂而且非常危險的私有壟斷權。我們能夠通過理論和實例兩方面說明,知識壟斷對創新而言并不必要,而且實際上這種壟斷損害經濟增長、經濟繁榮和民主自由!

  拋開知識產權是否值得立法保護這個問題不談,還有創造是否值得保護,和什么樣的創造應當馬上進入公眾領域這個問題。約翰·希克斯是不是在每次有人教授他建立的IS-LM模型的時候,都應當要求專利權?大概不會吧。但是要像時尚設計師們提議的那樣,在保護與否之間劃出一個明確的界限可不容易。(作者為

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王慧卿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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