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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向農:論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1:09 法制日報
吳向農(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長期以來一直是人民群眾反響極大的一種社會現象,但苦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主要表現在:第一,醫藥領域商業賄賂嚴 重,由于付出了高回扣,導致一些醫藥企業及醫療機構藥品及治療價格虛高,加重了人民群眾的負擔,影響人民群眾看病難,就醫難;第二,通過商業賄賂,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藥品流入市場,給制假的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使消費者大受其害,直接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后果不堪設想;第三,商業賄賂造成了醫藥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了公平秩序,使市場經濟的正常競爭變成了賄賂、人情、及關系網的惡性博弈,使真正的質量、價格、技術、服務等競爭手段無法發揮正常的作用,市場配置資源形同虛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其本有的價值;第四,醫藥領域的行賄者行賄后,只有做假賬虛報成本,接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不入賬或隱瞞收入,前者抵稅,后者不納稅,造成國家和地方稅收大量流失。同時受賄者收受賄賂會暗中出賣本單位利益,使單位的正常經營管理受到侵害。 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不但對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極大損害,同時導致市場競爭不公、市場混亂,使政府監管力不從心,不得不強化對市場的干預。 那么,怎樣防治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呢?我們可以參考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吸取一些有效的經驗。比如在德國醫藥領域,為了避免醫藥公司向醫生行賄,德國醫學科學專業協會、聯邦藥物生產商協會、聯邦醫院藥房聯合會、德國大學聯合會等12個相關協會在2001年制定了《企業同醫療機構及其員工間合作的刑事評估要點》。內容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列舉了醫藥行業從業人員必須了解的法律知識;第二部分規范了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合作形式,并規定了合作的原則以及合作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例如,醫藥企業給醫院或醫生提供資助是合法的,但必須遵循資助與商業利益相分離的原則,否則就有賄賂嫌疑;第三部分則專門對宴請和送禮作了規定。醫藥企業員工以私人名義宴請醫生是不允許的,但是可以在舉辦某種活動或者舉行工作餐時邀請醫生參加。每次邀請都應記錄備案。另外,醫生收受小額禮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過一定金額或者在某些條件下可被視作受賄行為,醫生一旦被發現收受賄賂,就會被醫院開除。 另外,德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病人的醫療費和藥費最終都由保險公司支付。如果醫藥公司向醫院藥房和市場藥店行賄,勢必會增加藥品的成本,也就是說會增加保險公司的支付金額,因此保險公司也對醫生和醫藥公司及藥房具有強大的監督作用。 在美國,政府很早之前就大力打擊市場壟斷行為,這種打擊已經深入到各個行業并長期進行,目的就是避免經營者為了從壟斷者手中獲得產品或服務或者向壟斷者出售產品或服務而進行不正當的幕后交易,也就是商業賄賂的發生。通過這種長期的反壟斷,在美國幾乎沒有什么產品和服務是被一兩家公司所控制,經營各方面臨的都是公平競爭的市場,商業賄賂也就沒有橫行的機會。 還有就是美國有著完善的輿論監督機制。美國的輿論監督是非常全面和公開的,任何涉及商業賄賂的行為都有可能遭到媒體的曝光,一旦被曝光,行賄者和受賄者及企業本身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及道德譴責,帶來的經濟上和信譽上的損失是無法衡量的。 我國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以有力治理商業賄賂: 第一,不斷完善及統一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在統一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些敏感的行業,比如醫藥行業等進行特殊立法,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本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進行專業的準確的認定,使特殊行業的商業賄賂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同時也可以制定行業處罰措施,使商業賄賂者在被發現后將受到嚴厲的行業處罰,比如巨額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及至吊銷營業執照,使其商業賄賂的風險遠遠大于獲益,使其遠離商業賄賂。 第二,完善商業賄賂的投訴及處理的司法程序。目前我國對商業賄賂如何進入司法程序,由哪個部門先受理,流程是怎么樣的,在相關的訴訟法中并沒有清晰的規定。在今后的立法中,應進一步明確商業賄賂的立案查處機關,使商業賄賂舉報有門,查處有路。 第三,加大處罰力度。商業賄賂的危害已經提到,它的危害絕不比一般的貪污受賄小,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從多個角度加大對商業賄賂的制裁,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使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遠遠高于它的違法利潤,使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有極大的威懾功能,才能使商業賄賂行為人望而卻步,從而使法律的預防功能發揮更大作用,使公眾能夠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自覺抵制商業賄賂行為,逐漸營造一個和諧的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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