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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為何只是小監督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1:48 中國經濟周刊

  歷經20年的立法進程,監督法終于出臺。專家表示,出臺的監督法縮小了監督對象的范圍,強化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

  ——專家詳解《監督法》出臺背景和內容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葉靜/北京報道

  “監督法的出臺進一步強化了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監督的形式、程序和實效。特別是在保障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實效方面,監督法相對于憲法和其他法律,有比較明顯的發展。”8月30日,憲法與行政法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訪問時說。

  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下稱“監督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以155票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順利獲得通過。2007年1月1日起,該法將正式實施。

  關于監督法的“大”“小”之爭

  不過,伴隨監督法的出臺,一個疑問也開始產生。此次出臺的為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也就是說,此次法律只規范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其他形式的監督并沒有納入。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此前20年的立法進程中,雖然其名稱歷經數次變化,但大部分時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

  “這正是監督法歷經20年才出臺的原因之一!蹦o宏表示,由于對監督對象的確定存在分歧,在監督法起草過程中,一直伴隨著是起草“大”監督法,還是“小”監督法的問題。

  所謂“大”監督法就是無所不包的監督法,而“小”監督法僅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法。

  此次出臺的監督法就是“小”監督法,即只是涵蓋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而不包括各級人大、人大代表的直接監督。

  “實踐證明,‘大’監督法在立法上是很難行得通的,不僅立法體例難以建立,而且還容易照抄照搬現有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從而影響立法的效果! 莫紀宏介紹說,法制建設的發展實踐表明,比較成熟的監督形式還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實施憲法和法律的監督。

  “只要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實施憲法和法律情況的監督予以規范化和制度化,那么,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監督形式也就很容易發揮作用了!蹦o宏表示,此次監督法縮小了監督對象的范圍,對監督主體也作了特定限制,應當說是立法科學性的表現。

  常委會監督職責有哪些突破

  雖然此次立法并沒有涵蓋以往法律所規定的所有形式的監督機制,比如人大對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檢察院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的監督等,但新的監督法還是新增了相應內容,進一步強化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

  如監督法明確規定,上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下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決議、決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第32條明確規定,可以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進行違法審查。這些都是在我國法律中具有突破性的規定。

  莫紀宏表示,這些新增規定對于進一步理順國家機關之間的憲法關系,進一步發揮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組織國家政權方面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意義。

  而從整個立法來看,目前的監督法是在總結我國監督制度實踐經驗基礎上產生的,繼承銜接了以往憲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關于“人大代表專職化”問題

  “目前的人大代表還沒能實現完全的專職化,這不利于監督作用的發揮。”一位專家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

  對此,莫紀宏表示,目前各級人大一般由各行各業的人民代表組成,在作出重大決定時可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會各階層的意愿。但與此同時,也造成人大工作對人大代表個人素質的依賴性比較大。 所以,應當在各級人大代表構成中保持一定的專家代表、專職代表的比例,以更好地發揮各級人大作為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實施憲法和法律方面所應有的作用。

  “在代表完全專職化很難實施的情況下,可實行部分代表的專職化,特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任期內的專職化是很有必要的。這樣既可以保證各級人大代表構成的廣泛性,同時又可以保證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有效性! 莫紀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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